不合法,合同无效。
根据《机动车管理规定》,机动车、车牌属专车专用,非法定程序,不得私借用,套用。
从法律上讲,车牌并不具有商品属性,也不能单独使用。假如要用别人的车牌,就必需把车也登记到车牌主人的名下。也就是说,车主租用他人车牌,自己的车子也要登记到车牌主人的名下,这样的买卖关系,消费者购买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转借、挪用、涂改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以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或者丢失为由,骗领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
(五)非法扣留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
一、租赁合同的签订原则
(一)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二)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三)当事人参与租赁业务时,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四)当事人在产生,变更和消灭具体的租赁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
(五)等价有偿原则。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经济利益。
(六)双方互为给付,互有补偿。
(七)取得利益与履行义务,价值上大致相等。
(八)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和侵犯他方利益。
(九)按损益相当原则,使受害人受偿。
(十)自愿和公平原则。
1、自愿原则:首先,租赁当事人签合同时能够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其次,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有一定意志自由。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要以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
(十一)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
(十二)合法原则: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三种:
(一)返还财产。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因为无效合同从开始就无效,所以返还财产就是使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也就是说,是谁的财产就应当归还给谁。
(二)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如果双方均有过错,那么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是指承担因自己的过错责任而造成的损失。
(三)追缴财产。对于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是故意的,就应当将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出于故意的,那么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给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的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家所有。同时,在追缴故意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时,要注意保护非故意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就是说非故意一方的合法财产是不能追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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