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罪的若干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6 22:41:45 394 人看过

被告人,任某公司的会计。某检察院以该会计涉嫌抽逃出资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该会计既不是该公司的出资人,也不是该公司登记的股东,那么,会计能否成为抽逃出资罪的犯罪主体呢?我认为,抽逃出资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一个公司的出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客观上,该股东已经实际出资,并且在公司成立后又将以及任缴的出资抽逃的行为。在本案中,由于该会计不是公司的股东,也没有认缴的出资,不构成抽逃出资罪。法院判决不构成犯罪。

抽逃出资罪处罚

1、自然人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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