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三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如果存在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情形,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鉴定意见新发展
2010年,5月30日,两高三部联合发布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办理死刑案件的证据规则》(以下简称为两个证据规则),这两个证据规定增加了鉴定意见的质证与审查判断规则,《办理死刑案件的证据规则》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着重从十个方面进行:
1、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
2、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资质;
3、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
4、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5、鉴定的程序、方法、分析过程是否符合本专业的检验鉴定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
6、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检验方法、鉴定文书的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7、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9、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鉴定意见与检验笔录及相关照片是否有矛盾。
10、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是否有异议。
2012年0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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