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止审理有哪些情况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5 14:31:04 311 人看过

一、刑事诉讼法中止审理有哪些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终止,仅限于审判阶段,表现为终止审理。在审判阶段,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对于其他5种情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二、刑事诉讼有效期

1、刑事案件作为公诉案件有一定的诉讼时效规定。超过这个诉讼时效则法律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2、根据刑法规定,根据法律规定的最高刑决定,不满五年的经过五年;不满十年的经过十年;不满十五年的经过十五年;其它的,经过二十年。根据这个分析,你的朋友杀死了人,那么最高刑是死刑,所以应该经过二十年。

3、从行为发生时开始计算,也就是从杀人时开始计算。但是这个应该保证检察院没有立案,没有人告诉等等。

4、有个例外就是检察院认为必须追究的,经最高检察院批准,可以延期追究。但是你朋友这个案件好像不是必须追究的。

三、刑事诉讼应当再审的情形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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