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瑕疵出资会影响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其受限的股东权利范围为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财产性的自益股东权利。
一、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股东的权利主要有身份权、参与决策权,资产收益权、退出权、知情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和转让出资或股份八项权利。
(二)股东义务,主要有:
1、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2、按期足额缴纳认购的出资额的义务;
3、公司验资完成后,不得抽逃出资的义务。
公司成立后,股东应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公司法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应该如何处理
限制股东权利召开股东会,若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则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即可对该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自益权作出合理限制。则该股东仅能行使与其实际出资比例对等的股东权利。追究该股东的出资义务及违约责任公司全面出资的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该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同时按照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该股东将未出资的股权内部转让出资到位的股东可以与该股东协商要求其将未出资部分的股权内部转让,之后由受让股权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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