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应当撤销案件的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3 18:10:41 243 人看过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应当撤销案件的情形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还有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亦或是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等。

公安机关会立案处理诈骗案件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发现自己的经济权益,是因为他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而受损,那么被骗者,可以带着能够佐证自己被骗的证据,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但报案后即使案件被公安机关立案处理,被骗的钱也不一定可以被追回来。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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