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案管部门承担同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但作为纪委的一个内设部门,相关单位及部门对案管的组织协调地位并未给予普遍认同,再加上现阶段反腐败协调工作制度还不够健全,许多要求和规定还是总体性、原则性的,缺乏可操作性强的配套制度,案管部门承担组织协调职责的难度较大。
第二、案管部门作为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业务科室处于平行地位,平行的管理体制决定了案管部门缺乏监督检查权的相对独立性和事实上的权威地位,监督效能较低。签订责任状、开展案件回访等偏重于表面形式,实质效果不明显。还有一些同志认为,搞内部监督容易产生矛盾,伤害同志感情。这种困境有时只是“不被理解”,有时是“冷嘲热讽”,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案管干部行使监督权力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如何理解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与控告?
检举与控告是《宪法》和《党章》赋予公民和党员的权利。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检举是指非直接受害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揭发反映党员、党组织或监察对象违法违纪问题,并要求给予处理的一种行为。
控告是指直接受害人向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揭发反映、指控党员、党组织或监察对象违法违纪,对自己或包括自己本人在内的一些人进行伤害,并要求给予处理的一种行为。
检举与控告在构成的基本要件上,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
检举与控告发起的主体不同。这是检举与控告的不同点。检举发起的主体,是非直接受害人,即检举人与检举的内容之间,没有属于个人利益方面的直接关系;而控告的发起人主体,是直接受害人,即控告人和控告的内容之间,存在个人利益方面的直接关系。但在一定条件下,检举人也会向控告人方面转化。如检举人受到打击报复,因反映问题内容有了新变化而成为控告人。
检举与控告的受理者,是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但应当指出的是,应由公、检、法及其他部门处理的对各种违法问题的检举、控告,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范围。
检举与控告的对象,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国共产党的一级组织,或者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于非中国共产党党员、非中国共产党组织、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检举与控告,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范围。
检举与控告的行为所指向的客体,都是违法违纪行为。但反映一种批评、意见、希望或要求等等,虽然也是非直接受害人向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党员、党组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问题,并不构成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
检举与控告的目的,是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所检举控告的问题给予处理。但只提供某种信息,而不要求作任何处理的,也不构成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
具体地说,能够形成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检举有:在人事、个人物质利益等方面利用职权和工作上的方便谋取私利的问题;贪污、受贿、投机诈骗、走私贩私、盗窃公私财产等经济犯罪问题;发表言论、文章等等,歪曲、怀疑、反对、抵制四项基本原则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的违反政治纪律问题;滥发奖金、实物,截留税收利润,用公款旅游,挥霍浪费等等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在涉外工作中丧失人格、国格,暗示馈赠或索要外币,泄露国家机密等等违反外事纪律问题;玩忽职守、推诿扯皮造成重大损失,不关心群众疾苦而造成不良后果等方面的官僚主义失职、渎职问题;乱搞两性关系,嫖娼、卖淫等等道德败坏、腐化堕落问题;带头超生,违法多生等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问题;虚报成绩,假报年龄,制造假履历等等弄虚作假问题;以及诬告陷害、赌博、吸毒贩毒、搞封建迷信、徇私枉法等等违法违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五条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六条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第九条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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