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的有关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90号)精神,我市普通住房标准已报经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现将具体标准通知如下:
一、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普通住房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由市政府于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二、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普通住房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其中单套建筑面积和实际成交价格可在不超过上述标准20%的比例内上浮。具体上浮比例由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政府确定,并于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同时报市政府,省建设厅、财政厅、地税局,市建委、财政局、地税局备案。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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