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甬政发[2010]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一日
宁波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商标战略,推进品牌建设,规范宁波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有效保护宁波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名商标是本市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宁波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市劳动保障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商标行业协会等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宁波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宁波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应遵循自愿、公正、公平、公开、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
第五条申请认定宁波市知名商标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在本市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注册商标所有人;
(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期限已满2年;
(三)商标所指商品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较高市场声誉;
(四)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领先;
(五)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
(六)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制度和措施。
第六条宁波市知名商标认定的具体标准和工作程序由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商标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可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宁波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在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后,认为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
第九条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宁波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后2个月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征询市有关部门意见。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况的不予认定: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的;
(二)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
(三)违反认定程序的。
第十条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符合宁波市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在《宁波日报》和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
第十一条宁波市知名商标有效期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2个月或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2个月内,宁波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申请延续;符合条件的,由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后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认定,每次延续有效期为3年。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宁波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宁波市知名商标”字样、标志。
第十三条宁波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在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宁波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除按规定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外,还应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被许可人在确保产品质量前提下,可以使用“宁波市知名商标”字样、标志。
第十五条宁波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宁波市知名商标的,其宁波市知名商标资格,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认定。
第十六条宁波市知名商标认定后,他人以宁波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字号使用,并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第十七条他人以宁波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的,宁波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他人以宁波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非同类、非同种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暗示该商品与宁波市知名商标所指商品有某种联系的,宁波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对侵犯知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判定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述行为是否可能对知名商标所有人权益构成损害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独创性以及知名度。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宁波市知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在推荐、评审和认定宁波市知名商标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宁波市知名商标资格未按本办法第十一、十五条规定重新认定的;
(三)宁波市知名商标已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四)宁波市知名商标所有人超越认定的商品范围使用“宁波市知名商标”字样、标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五)宁波市知名商标所有人有其他违反商标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推荐评审宁波市知名商标不得收取评审费,公告费由申请人按实支付。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标,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牌子,在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商标的本质作用是区别商品的来源或服务的提供者。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 更多>
-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29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遵循方便生活和工作,有利于社区建设和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的原则划定。
-
宁波市市容和市政管理条例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18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
-
关于我们宁波市的户口迁移政策浙江在线咨询 2022-11-14新政策规定,大专应届毕业生在宁波可先零门槛落户后再就业,取消住房和工作限制。 中专、高中学历在宁波工作满两年,无房也可以落户。购房落户取消原100㎡面积要求和45周岁以下年龄要求。 新政策还将高中生、中职生纳入低门槛落户范围。
-
岳阳市政府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04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
关于宁波市鄞州区社保政策是什么呢?北京在线咨询 2022-06-26一、参保人员死亡后,原来领取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时,需要扣除政府补贴,政策调整后全额(包括利息)可以继承。丧葬补助费领取对象也从原来的待遇享受人员扩大至所有参保人员,即原来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只有待遇享受人员才能享受,现在参保缴费人员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死亡的也可以。 二、新政策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意见》规定,从2016年起,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不过,取消缴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