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执行案件符合哪些条件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二、人民法院不受理哪些申请执行的案件
人民法院对下列申请执行的案件不予受理:
(一)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执行的;
(三)破产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的;
(四)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发放债权凭证的除外);
(五)法律未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为了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有些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可以不经申请,直接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主要包括: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当您拿到胜诉的判决书,你可能会满心欢喜,认为万事大吉。但请别高兴得太早,只有当败诉一方履行了他的义务,您才能长舒一口气。如果对方拖延甚至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那您还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兑现判决赋予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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