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辩护人和公诉人要在审理过程中,对证人证言必须进行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九条当庭出示的证据,尚未移送人民法院的,应当在质证后移交法庭。
第二百二十条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
有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一、哪些情形可以为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
通常情况下,律师可以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的情形有: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实施被指控犯罪行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刑事责任能力。如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如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4、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律规定,因当事人实施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不认为是犯罪。
5、证据不足。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就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形成对应的证据链,否则应当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
6、刑法不予追究。如追诉时效已过,不予再追究的;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撤诉的。
7、办案机关程序违法的。办案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难以保证其真实与公正性,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极有可能出现差错。如警方或检察院取得的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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