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是一个和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对于很多案件的审判程序都是这部法律规定的内容。那么关于民事诉讼第三人可以追加被告吗?关于追加被告或者第三人的权利都是在法院,关于追加的处分权还有决定权在法院,法院认为可以就可以追加。
一、民事诉讼第三人可以追加被告吗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从这一规定看,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成了法院的职权行为,追加的处分权、决定权不在当事人,而在法院。当然,这样规定是否科学,是另一个方面的问题。实践操作中,原告与被告均有可能要求追加共同原告、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但是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当事人是否申请追加不是追加的必要程序,并且也并不排除当事人申请的可能,无论原告申请还是被告申请,均不属于诉讼法禁止的范围,起决定权的还是法院。追加与否是法院的职权范围。
简单来说,共同被告需要对案件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而诉讼第三人只是与该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不一定要承担责任。
民诉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共同被告,因为共同诉讼的形式不同,分为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被告和普通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被告。
民事诉讼的第三人
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
共同被告与民诉第三人的区别
1、争议的标的
(1)必要共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普通共同被告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
(2)第三人与本诉的标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诉的原、被告均无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诉讼地位不同
(1)共同被告都是被告的地位;
(2)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3、参诉方式不同
(1)共同被告是因为被诉而加入到诉讼;
(2)第三人是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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