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南一轿车与公交车相撞致4死2伤,追尾事故如何定责
据有关媒体爆料称:此次交通事故发生于4月18号,上午,事故地点位于湖南宁乡,具体情况是一辆小私家车和一辆公交车发生了惨烈相撞。从现场曝光的画面来看,当时这辆私家车开车的速度非常快,从私家车施工后直接撞上了公交车。据有关媒体爆料:在此次事故当中已经造成了4人不幸身亡,2人受伤,2辆车私家车和公交车都有不同程度的受损,现场画面惨不忍睹
悲剧发生后,有人报警,救援人员也迅速的赶到了案发现场进行救援,相关部门也介入了调查和处理和处置善后工作,具体情况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才能得知。
车辆追尾事故责任认定
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4、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6、前车倒车或熘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二、汽车追尾责任如何承担如下:
1、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
2、肇事车辆是单位的,驾驶员若执行职务,即在工作或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的其行为受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委派或认可的,该单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3、肇事车辆是个体工商业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的,雇佣汽车驾驶员从事运输,车主(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4、肇事车辆在被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包、租赁经营是经营方式的改变,车辆权属没有改变,车主也是车辆运行的受益人。如果承包、承租人未经车主同意擅自转包、转租或借与第三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承包、承租人与第三人、车主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5、委托他人购车,代购人购车后驾车肇事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他人维修、保管期间或在停车场停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维修人、保管人、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6、肇事车辆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的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7、肇事车辆驾驶员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车主与驾驶员应承担赔偿责任。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又将车辆交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8、机动车驾驶员与驾驶的机动车不属于同一单位,驾驶员与使用机动车的受益单位为被告,由受益单位首先垫付。
9、无偿借用车辆发生事故时,由驾驶员与受益人为共同被告,负责赔偿责任。
10、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其遗产继承人不放弃继承的作被告,但只有所继承财产的额度内承担责任。遗产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的,因没有遗产可供继承的,继承人不能作被告。
11、旅客持票或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乘车,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死亡的,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原因造成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12、因紧急避险而引起的交通事故,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是被告,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三、交通事故赔偿范围
国务院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95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依据这一规定,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确定赔偿的范围及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实施条例》于同日施行,故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可适用《解释》的有关规定。
简言之,造成财产损失时,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时,其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处理,主要包括下列几项: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司法实践中需由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假肢公司出具相应证明。
2、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3、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参见2007年财政部制定的《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住院天数;
4、医疗费,据实结算;
5、误工费=误工收入×误工时间;
误工收入的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6、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7、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另:还应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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