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示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特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09:44:37 494 人看过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无需立案,当场实施处罚,二、可以由一个执法人员单独实施,三、对证据的要求标准低,只需收集必要证据,四、无需制发书面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可以口头告知;当事人申辩的,记入笔录。

行政处罚决定的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处理较轻违法行为、处以较轻的行政处罚时应遵守的比较简单的行政处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这主要是指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

2.有法定依据。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文规定,而且如何处罚也要有明文规定,否则不能适用。

3.限于特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只有对公民给予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超出限额罚款或者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只能按一般程序办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或者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的名称,并应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当场交付当事人。

(5)执法人员必须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适用简易程序,也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权利,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当场处罚不服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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