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存在哪些法律上的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2 11:15:43 257 人看过

在律师团队办理众多拆迁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拆迁方正是利用许多被拆迁人既不懂法也不了解拆迁政策,并且在对于拆迁补偿都没有一个准确的概念,也不知道多少补偿才算是合理,通常会为了一点芝麻大的好处,而丢弃掉对自己更有利的合法利益。

等到与拆迁方签完协议之后,才发现这补偿非常的不合理,此时如果被征收人想要再撤销补,是不太可能了,因为该补偿协议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了。

因此提醒大家,有拆迁奖励虽然是件好事儿,但是高额的拆迁奖励很有可能是从被拆迁人本应该得到的合理补偿里面截留出来的。

其次,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不下降。被拆迁户应该要知道,拆迁奖励补偿很有可能也是自己拆迁补偿款应得的一部分,并且相对于拆迁补偿款而言仅仅是芝麻。

最后,还要再次提醒的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规避用高额的拆迁奖励来诱导被拆迁人尽早签字搬迁的骗局。

一、拆迁补偿原则

(1)按原面积妥善安置原则。拆迁人拆除被拆迁人使用的房屋,原则上按原面积妥善安置的原则,既保证被拆迁人不因拆迁而减少住房、生产经营面积,降低居住水平,生产经营收入,又要保证拆迁人在拆迁活动中不承担额外责任。但当事人可就拆迁房屋的安置地点、面积、搬迁期限、搬迁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进行协商。

(2)鼓励迁往市区边陲地段和人口稀疏地区的原则。为了城市的长远发展,减轻城市中心地区基础设施、社会服务、住房等压力,对被拆迁户的安置应采取鼓励从城市中心人口密集的地区迁往城市正在发展、人口较为稀疏的城市边缘地区,从区位较好的地段迁往较差的地段的原则。凡根据该鼓励原则迁往市区边缘地段的,以及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往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迁户,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以示鼓励。

(3)等价交换原则。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应本着等价交换的原则,不管是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还是作价补偿方式,在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时,一方面,拆迁方要保证被拆迁人不因拆迁而减少住房或用房面积;另一方面,被拆迁方则无权通过拆迁无理要求增加额外的住房面积,双方均应本着等价交换的原则协商处理安置事宜。

(4)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拆迁方在拆除被拆迁方的房屋时,应先妥善安置被拆迁方,然后再予以拆除房屋,即使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补偿安置协议未达成一致,拆迁方依法先执行拆迁时,也必须先对被拆迁方做好安置工作,保证被拆迁方不至于因房屋被先行拆除而无安身之处,从而确保被拆迁人的居住权。

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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