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虚伪供述被错捕错判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4:33:24 402 人看过

2008年7月28日,梧州中院赔偿委员会对赔偿请求人冯某梧申请赔偿义务机关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检察院、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错捕错判国家赔偿一案作出〔2008〕梧法委赔字第3号国家赔偿决定书,依法维持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检法赔字〔2008〕01号共同赔偿决定书,驳回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赔偿的决定。

赔偿请求人冯某梧在被聘任为玉林市安某家电有限公司驻梧州市广某电器厨具商行经理期间,于2005年10月31日私自从该公司仓库内运走万家乐电磁炉120台,低价销售给两广市场某家电行,当即收取货款17720元,用于填补其个人先前花费使用去收取该公司的销售货款。玉林市安某家电有限公司的经营业主得知此事后向冯某梧追问,因冯未能说清楚货物及货款去向,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失窃。梧州市公安局蝶山区分局以冯某梧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11日对其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赔偿请求人冯某梧多次自我供述其在梧州市广某电器厨具商行工作期间,先后多次收取该公司销售货款约16000元用于个人消费花光。为了填补欠帐而盗卖该公司货款变现充帐的犯罪行为。经调查核实,冯某梧确实存在收取多笔销售贷款尚未与该商行财务结帐问题。随后,赔偿义务机关蝶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冯某梧构成职务侵占罪,向蝶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7年5月9日,蝶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蝶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冯某梧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的公款16291·80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责令退赔广某电器厨具商行的经济损失13291·80元。冯某梧不服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冯某梧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07年7月11日作出〔2007〕梧刑经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随后,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撤回对冯某梧的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2008年1月13日,冯某梧以自己没有犯罪事实而被错捕错判为由,向蝶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请求赔偿被羁押545天的刑事赔偿金共45594·70元〔每天按83·66元计算〕。赔偿义务机关蝶山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后,会同蝶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检法赔字〔2008〕01号共同赔偿决定书,认为冯某梧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逮捕和追究刑事责任,是冯某梧自己作虚伪供述造成的,赔偿义务机关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决定驳回冯某梧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赔偿。冯某梧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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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伪供述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7-20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公民自己的过错导致的刑事损害国家不予赔偿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一是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人必须是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有罪证据的公民本人; 二是公民的故意是导致司法机关错羁错判的全部原因; 三是公民的过错达到了故意的程度。
    • 拘役错误之处是否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6-11
      1、拘役错误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2、拘役属于国家赔偿中的刑事赔偿的范围之一,即行使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具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情形的,侵犯受害人人身权,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若原判刑罚是拘役,经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的,受害人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因此,拘役错误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 供货商承担侵权责任有错吗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7-19
      承担侵权责任取决于具体原因。 1、如因供应商原则造成产品质量问题,侵犯消费者权益,供应商应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2、如果只是卖方造成的,供应商不需要承担责任。 3、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或者产品销售者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