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的费用交纳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9:55:03 386 人看过

一、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依法收取申请执行费。执行案件在立案受理时,执行法院一律不向申请执行人预收申请执行费。

二、执行法院按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出全案的申请执行费数额,并从首期已经执行的款项中收取,收取的申请执行费数额计算入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中,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并执行。

执行法院在对案件裁定中止、终结执行时,以执行到的执行款项为基数,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标准计算出该案应当收取的申请执行费数额,对于多收取的申请执行费,及时退还给申请执行人

三、需要裁定以物抵债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法院按照以物抵债金额为基数,计算应收取的申请执行费,并通知申请执行人限期交纳。申请执行人不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而逾期不交纳的,执行法院不下达以物抵债裁定。

四、因中止、终结执行的情形消除,依当事人申请而恢复执行的案件,参照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收取申请执行费。

五、被执行人为下列人员或单位之一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减免申请执行费。

(一)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二)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

(三)系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四)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五)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六)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减免申请执行费的其他情形。

六、免交申请执行费的措施只适用于经济确有困难的自然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

七、当事人申请减交、免交申请执行费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等书面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减免申请执行费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并提供足以证明存在减免申请执行费情形的证据材料。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0日 09: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不可抗力相关文章
  • 关于财产刑的执行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对罚金的缴纳和没收财产都有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由此,财产刑的执行就是将生效刑事判决书中财产刑部分的的犯罪分子应交纳的罚金、被没收的财产和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或者赔偿有关单位、个人的损失。当前从我国刑事政策来看,各级法院适用了大量的罚金刑,对犯罪分子的惩处逐渐向人身自由和金钱的双重剥夺过渡,体现财产刑的广泛运用,这也导致了我国财产刑的执行难问题。造成执行难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执行机构不明确,各庭室、局有相互推诿之嫌。尽管刑诉法规定了财产刑的执行由人民法院执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精神,财产刑的执行并不属于执行机构的法定业务范围。笔者认为,虽然国家法律和司法解释未将财产刑的执行规定为执行机构专项职能,造成了法院在财产刑实际执行工作中
    2023-04-12
    293人看过
  • 关于拍卖房产法院执行评估费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法办发[2007]5号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三日)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部门在工作中对需要进行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的,应当制作《对外委托工作交接表》(格式表附后),同相关材料一起移送司法辅助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需要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条监督、协调员向专业机构办理移交手续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按指定时间、地点在监督、协调员主持下与专业机构商谈委托费用。委托费用主要由当事人与专业机构协商,委托费用数额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以参照行业标准为主,协商为辅的方式进行,监督、协调员不得干涉。报价悬殊较大时,监督、协调员可以调解。对故意乱要价的要制止。确定委托费用数额后,交费一方当事人于3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费用交
    2023-02-24
    372人看过
  • 关于执行担保问题的规定
    执行担保应具备的条件执行担保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担保申请必须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一般应提交书面申请,以便查证。2、担保的方式。《意见》第269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担保。以财产作担保的,应提交保证书;由第三人担保的,应提供担保书。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3、被执行人的担保申请须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如果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执行担保需要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协商,取得其同意为条件,因为直接涉及到申请执行人权益。4、须经人民法院的许可。执行担保成立以后,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或暂缓执行的期限。《意见》第268条规定,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一、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分配的相关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
    2023-03-13
    312人看过
  • 关于是否需要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的问题
    变更申请执行主体是在根据原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开始了的执行程序中,变更新的权利人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执行规定》第18条、第20条的规定,权利承受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执行,只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证明自己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承受人的,即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这种情况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但二者的法律基础相同,故也可以理解为广义上的申请执行主体变更,即通过立案阶段解决主体变更问题。1号答复的意见是,《执行规定》第18条可以作为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的法律依据,并且认为债权受让人可以视为该条规定中的权利承受人。本案中,生效判决确定的原权利人2234公司在执行开始之前已经转让债权,并未作为申请执行人参加执行程序,而是权利受让人当事人依据《执行规定》第18条的规定直接申请执行。因其申请已经法院立案受理,受理的方式不是通过裁定而是发出受理通知,债权受让人已经成为申请执行人
    2023-04-03
    361人看过
  • 关于医保的交费时间问题
    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本人按规定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缴满本人缴费年限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继续缴纳);缴满本人缴费年限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继续缴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是说你的医保缴费最低年限在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前提下;其中实际缴费不得低于10年,在满足基本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条件下,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需继续缴纳直到退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是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累计年限,其包含实际缴费年限与医保视同缴纳年限。为了完善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医保支付流程,确保医保基金安全,避免出现骗取医保现象的发生,我国各省市均对医疗保险缴费做了明确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
    2023-03-27
    314人看过
  • 关于如何交物业费的问题
    我去年和房东签了租房合同,房租不包括物业费,物业费交给房东,我把一年费用给了房东。可是最近物业的人说物业费并没有交。现在房屋到期,我跟房东说不想再交物业费,除非她给我看物业收据。结果房东说交不交是她的事,与我无关,不交就让我搬走。合同是在中介签的,约定事项里面写:物业费半年422元,由乙方交给甲方。我觉得自己花了钱,要看个收据很合理,而且她没有提前30天让我搬家,属于违约,应该赔偿我一个月房租。不知道我的想法是否合理?很遗憾,你的想法不尽合理哦:一、现在房屋到期,我跟房东说不想再交物业费,除非她给我看物业收据。因为你们事先有约定,你的说法成立,没有任何问题。请注意这里的物业费是指这个年度的,不是下个年度的,因为物业费一年中不能交二次。二、结果房东说交不交是她的事,与我无关。房东的说法没有问题,因为这本身就是你们的约定。三、约定事项里面写:物业费半年422元,由乙方交给甲方。我觉得自己花了钱
    2023-05-03
    80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 更多>

    #不可抗力
    相关咨询
    • 新民诉法关于执行申请的问题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1-04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关于劳动仲裁申请执行的问题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4-29
      劳动仲裁的申请执行问题。 《民诉》第201条:应由申请人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第215: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申请强制执行费用的问题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8-14
      主体不同:申请执行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决定适用强制执行的程序和措施。法律效果不同:申请执行只是申请人向法院已提交的保护自身利益的申请。强制执行则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做出的有效方法来保证申请人的利益。 申请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强制力量,根据
    •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主体的问题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1-23
      1、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是依法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关于申请强制执行费用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2-18
      各地有各地的执行标准,我发一个笼统的你看一下吧,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