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8:23:28 336 人看过

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责任主体

一、问题的提出

1998年11月18日,静水泉轮在由大连驶往黄埔港途中,因机舱大量进水,于台湾海峡附近海域沉没,随船装载货物全部灭失,造成4000多万元的损失。事故发生后,先后有18位货主就灭失的货物分别在大连、广州、青岛海事法院提起79起系列海运货损索赔案件,案件涉及船舶所有人、货物所有人、承运人、代理人、保险人等与货损索赔有关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分别在不同的法院和诉讼中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船舶所有人山东省青岛海运总公司为应对即将出现的众多索赔请求和巨额赔偿款项,率先在青岛海事法院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院裁定准许设立433万元的责任限制基金。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作为一个奇特的法律现象,既确认了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及赔偿范围,又在一定的条件下,以法定的数额加以限制,从而减轻了责任人的赔偿责任,限定了权利人的权利,使权利人本应得到的一部分、甚至是大部分赔偿归于消灭。如上述系列案件中,18位货主遭受的高达4000多万元的损失,仅被作为责任人的船东以433万元就化解了。这种奇特的现象,依民法的平等和公平精神是难以理解和接受的。因而几个世纪以来,这一制度倍受非议,甚至有人试图取消这一制度。然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顽强地生存了下来,并不断发展成为国际公认的海事法律的一个基本制度,而且还被称为航运秩序的基石,显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在海商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我国海商法第十章规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可以限制责任的人、可以限制责任的赔偿请求及除外情况、责任人丧失责任限制的过错、责任限额、责任限制基金及其设立的方法、一次事故一个限额原则和相互索赔的先冲抵后限制原则等。囿于篇幅限制,本文仅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作一梳理。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及与有关国际公约的比较

在海商法中,人们习惯于将应对海事赔偿请求负有责任并根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规定有权限制其赔偿责任的人称为责任限制主体。1976年公约则称为有权限制责任的人。

从历史上看,责任限制主体的范围是不断扩大的。最早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就是指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一直到1924年《关于统一海上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1924年公约)规定的海事赔偿责任责任限制主体仍仅为船舶所有人。后来随着船舶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参与航运业主体范围的逐渐扩大,责任限制主体的范围也相应扩大。1957年公约规定的责任限制主体包括两类:第一类为船舶所有人、共有人、承租人、经理人和经营人,第二类为受第一类主体雇佣的船长、船员以及为第一类服务的其他雇佣人员;1976年公约又将海上救助人和责任保险人增列为责任限制主体。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与1976年公约基本一致,但未将经理人纳入责任限制主体的范围。

1、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

我国海商法第204条与1976年公约第1条都把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作为船舶所有人加以规定的,即先规定船舶所有人可限制赔偿责任,又款规定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显然船舶承租人和经营人是依附于船舶所有人而成为责任限制主体的。这种依附的含义我们可以从《荷兰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中得到印证。该法第740A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即使责任是由船舶所有人、租用人、经理人或经营人对船舶的所有、拥有、保管或控制原因引起的,但无证据说明其有疏忽行为的,则有权限制其责任。本条的规定应同样适用于代行船舶所有人、租船人、经理人或经营人职责的船长、船员和其他雇佣人员。由此可见,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的确定是以船舶关系为基点的,是与船舶所有权紧密联系的。确认这一点,对于我们正确把握船舶承租人和经营人的范围是至关重要的。

2、船舶救助人

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海商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对遭遇海难的人员、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全部或部分,由外来力量对其进行救助的行为,而不论这种行为发生在任何水域。所谓外来力量就是指不负有私法上的援救义务而实际从事救助作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亦即救助人。

根据海难救助法的有关规定,救助人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由于救助人的过失致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需或者更加困难的,应当取消或者减少救助报酬,由此造成被救助方及其他有关方损失的,救助人均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救助人因过失造成被救助方及其他有关方损失而承担的赔偿责任能否享受责任限制,1957年公约并未把救助人列为责任限制主体,而1976年公约则将责任限制主体扩大到救助人。促成这一改变的起因是由于著名的东城丸事件。1971年东城丸油轮在波斯湾沉没,该轮船东与荷兰一家救助公司订立救助合同。救助公司雇佣的潜水员在水下用电光枪将铆钉打入船壳时,因油轮内有可燃气体未排净,发生爆炸,损失高达33万英镑,而救助报酬只有12.5万英镑。被救助人向救助人索赔,救助人要求享受责任限制。但由于1957年公约不适用于救助人,最后此案判决救助人赔偿且不能限制责任。这一判决在国际航运界引起普遍非议,同时也暴露了1957年公约存在的重大缺陷。为鼓励救助行为,促进海上救助事业发展,1976年公约规定,救助人不论是否在船上作业均可享受责任限制。

3、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

所谓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是指受船舶所有人或救助人雇佣和委托执行职务的船长、船员或其他受雇佣人员。虽然这些人员也是责任主体,但因为在实际生活中,他们通常是船舶所有人、救助人的雇员、职员,他们依照船舶所有人、救助人的指示进行职务上的活动,故其工作产生的责任,理应由雇主或聘用人负责。按照前引《荷兰海商法》的有关规定,船长、船员和其他雇佣人员是代行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职责的,所以,若向这些人员提起索赔,他们亦应有权限制责任。

1924年公约规定的责任主体并不包括船舶所有人的雇佣人员,因而便出现了请求人为避开船舶所有人的赔偿责任限制,而直接起诉船长、船员或其他雇佣人员的现象,因为这些人不享有责任限制,而且判定其承担的责任实际上仍由船舶所有人承担。为了解决这一问题,1957年公约将船长、船员或船东的其他雇佣人员列为责任限制主体。1976年公约并扩大到救助人,规定船东或救助人对其行为或过失负有责任的任何人。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与1976年公约相同。

4、责任保险人

我国海商法第206条规定:被保险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对该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保险人,有权依照本章规定享受相同的赔偿责任限制。

责任保险人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由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所决定的,因此其享受责任限制的条件是被保险人及其赔偿责任依法可以限制赔偿责任。具体讲有三点:第一,被保险人是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责任限制主体;第二,被保险人负有的赔偿责任属于法律规定的可限制性债权;第三,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要求,对被保险人承担的海事赔偿确实负有实际赔付的义务。

三、国内多式联运经营人能否成为责任限制主体?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29日 01: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海事赔偿相关文章
  • 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难,给其他人带来重大损失时,将责任方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限度之内的赔偿责任。2.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1)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光船承租人、期租承租人和航次租船承人)和船舶经营人;(2)救助人;(3)船舶所有人、救助人的代理人、受雇人;(4)责任保险人。(海商法第204,205,206条)3.限制性债权:责任人可以限制赔偿责任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下列海事赔偿请求,责任人可以依本章限制赔偿责任:(一)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二)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三)与船舶营运或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四)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
    2023-06-06
    128人看过
  •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或其他人对海事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依法申请限制在一定额度内的法律制度。这是海商法中特有的赔偿制度主体条件主体传统上,只有船舶所有人才有权请求责任限制,因此责任限制制度被称为“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制度”。但随着航运的发展,船舶的经营管理模式越来越复杂,承担航运风险和对船舶负责任的人也越来越多,已经不限于船舶所有人。根据海商法,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包括以下四类:1.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2.救助人;3.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这主要指的是船长、船员和其他受雇人员;4.对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责任保险人。条件责任主体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享受责任限制。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请求责任限
    2023-04-22
    483人看过
  •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
    世界各国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采取了不同的制度,这给各国港口之间的船舶所有人、货主、乘客、保险人和其他与海上运输有关的人员带来了极大的不便,鼓励了“选择性诉讼”因此,为了寻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国际社会早在19世纪末就开始制定相关的国际公约,即1924年《统一船东责任限制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1924年公约)1957年《国际船东责任限制公约》(1957年公约)联合国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吸收两公约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于1976年通过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1976年公约)首先,1924年《责任限制公约》该公约同时采用了船舶价格制度和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的金额制度。该公约采用了不同的制度,这将导致赔偿过程中的矛盾,而且未能统一第二,1957年《国际船舶责任限制公约》中的船舶所有人责任,该公约于1968年生效,使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这是一项国际上已初步统一的法律制度。到目
    2023-05-07
    376人看过
  • 我国刑事赔偿制度
    刑事赔偿制度
    刑事赔偿是我国国家赔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刑事司法权力违法行使造成的不良后果所给予的一种救济。由于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规定的比较原则,实践中对条文的理解和适用存在不小的差异。本文将从刑事赔偿程序、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以及赔偿范围、标准等方面谈谈笔者对我国现行刑事赔偿的浅显理解。一、刑事赔偿程序(一)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可分为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关于刑事赔偿程序,依赔偿义务机关是否为人民法院可分为非法院的刑事赔偿程序和法院的刑事赔偿程序。1、非法院的刑事赔偿程序流程:自确定行为违法之日起2年内提出请求赔偿义务机关2个月内作出决定如若不服,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2个月内作出决定不服复议决定自收到决定之日起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
    2023-04-24
    399人看过
  • 论我国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
    海上承运人责任指承运人违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造成承运货物灭失、损害或迟延交付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注:本文所称的海上承运人指国际海上货运承运人。)由于海上运输物有的风险及航运业发展是以世界为舞台的特点,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是在民事责任制度之外发展起来的。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下称《海牙规则》)、1968年《关于修订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注:该规则被简称为《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或《维斯比规则》:根据该规则第6条第1款在本议定书缔约国之间,公约(指1924年《海牙规则》)与议定书应作为一个文件一并阅读并解释的规定,它又被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正是在把1924年《海牙规则》和《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作为一个完整法律文件看待的基础上,一些海商法专家认为,我国的海上货运合同制度是以《海牙—维斯比规则》为基础,又吸收了《汉堡规则》中一些
    2023-06-06
    284人看过
  • 什么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为海商法所独有,并区别于民法的“全部损害赔偿”原则,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和救助人等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鉴于海上风险的特殊性,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最初仅为保护船舶所有人的利益而设,后随着船舶的所有人与实际经营人的分离及其它原因,船舶的经营人、承租人、救助人等也被纳入受保护的范围。该项制度于合理降低航运风险,从而促进海上运输业的发展,鼓励海上救助等皆有积极作用,故在各国的海商法及有关的海运国际公约中均有相当地位。我国也有健全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海商法》第十一章在充分借鉴《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的基础上作出有关制度的实体性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章则作了相应的程序性规定。
    2023-04-30
    119人看过
换一批
#海事海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海事赔偿是指当海运交付出现问题时所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本词条包括了赔偿价值计算规则,托运规则,和追偿的相关信息。海事赔偿的范围一般包括: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 更多>

    #海事赔偿
    相关咨询
    •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什么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5-04
      你可以这样理解。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或其他人对海事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依法申请限制在一定额度内的法律制度。这是海商法中特有的赔偿制度。责任主体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享受责任限制。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请求责任限制。
    •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什么,海事赔偿标准是什么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08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或其他人对海事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依法申请限制在一定额度内的法律制度。这是海商法中特有的赔偿制度。 海事赔偿标准如下: (一)一般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责任限额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对人身伤亡赔偿责任的计算和对非人身伤亡赔偿责任即财产损失的计算应分别进行,当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其差额应当与
    •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限制性债权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22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非限制性债权非限制性债权是指责任主体根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不能进行限制的债权。对此,国际公约和各国海商法一般都规定,救助报酬、船方共同海损分摊、船员工资等属非限制性债权。我国《海商法》规定的非限制性债权有:(一)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二)中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三)中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四
    •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单位责任限制的区别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4
      1、单位责任限制是指运输合同双方对货损货差的赔偿限额,其主体是承运人与货方;2、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船舶发生重大海难,而且几种法律关系同时存在时,(例如碰撞后的救助就有两种法律关系,即碰撞法律关系和救助法律关系),承运人才可以启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其主体是承运人对其他任意人。
    • 国际刑事责任制度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8-12
      关于国际刑事责任原则内容的回答为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刑和附加刑两刑事责任包括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主刑只能种。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附加刑分为罚金、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