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免征
(2)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含)以上,免征;满3年(含)未满5年,减半征收;未满3年,按规定计征
(3)对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4)对个人之间互换居住住房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5)将房屋产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流程
1、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业务。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2003)9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第1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函(2006)8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3、办理部门: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5、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6、应提供资料:
一、必报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
(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二、选报资料:
(一)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还需报送:记录当期开票信息的税控IC卡(使用小容量税控IC卡的企业还需要持有报税数据软盘)、防伪税控开具发票汇总表及明细表;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还需报送: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
(三)取得货物运输发票、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用于抵扣税款的纳税人还需报送:录有抵扣发票信息的电子信息、《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四)未实行税库银联网的纳税人还需报送:加盖开户银行“转讫”或“现金转讫”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
(五)发生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业务的纳税人还需报送:加油IC卡、《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加油站___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
(六)机动车生产企业还需报送:
1、按月报送《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明细表》及其电子信息、
2、按月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其电子信息、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
4、报送申报当期销售所有机动车辆的《代码清单》、
5、每年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报送上一年度《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情况统计表》及其电子信息;
(七)机动车经销企业还需报送:
1、按月报送《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及其电子信息、
2、按月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其电子信息、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
(八)重点税源企业还需报送:重点税源企业报表
(九)办理“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还需报送:
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备查资料:
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5、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6、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7、办事程序:
1、审核、接收资料(一)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和资料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附报资料数字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将申报信息采集录入系统;
5、确认税款是否入库(已实行“税银联网”或“税库银联网”的地区);
6、为增值税防伪税控一般纳税人办理防伪税控报税业务;
7、进行“一窗式”票表税比对;
8、“一窗式”票表税比对异常的,按照规定处理;
9、符合申报条件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签章,为增值税防伪税控一般纳税人办理税控IC卡解锁处理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要怎么填
(一)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本表“所属行业”栏,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最细项(小类)进行填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附后),仅填写行业代码。
(五)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六)本表“法定代表人姓名”栏,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本表“注册地址”栏,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本表“营业地址”栏,填写纳税人营业地的详细地址。
(九)本表“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帐户号码。
(十)本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十一)本表“电话号码”栏,填写纳税人注册地和经营地的电话号码。
(十二)表中“一般货物及劳务”是指享受即征即退的货物及劳务以外的其他货物及劳务。
(十三)表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
(十四)本表第1项“(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栏次数据等于本表第2项“应税货物销售额”、第3项“应税劳务销售额”和第4项“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之和(其中第4项在总局有关事项未明确之前暂不填写)。“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五)本表第2项“应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5栏的“应税货物”中17%税率“销售额”与13%税率“销售额”的合计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六)本表第3项“应税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5栏的“应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七)本表第4项“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6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本项在总局有关事项未明确之前暂不填写)
(十八)本表第5项“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在总局有关事项未明确之前暂不填写。“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4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九)本表第6项“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3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本项在总局有关事项未明确之前暂不填写)
(二十)本表第7项“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执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一)本表第8项“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本项数据等于本表第9项“免税货物销售额”、第10项“免税劳务销售额”栏数据之和。
(二十二)本表第9项“免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免税货物”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三)本表第10项“免税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免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四)本表第11项“销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销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项税额”数。即本项等于本表第1项“(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相应税率计算出的销项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此项在总局有关事项未明确前暂不包括纳税检查调增的销项税额数)
(二十五)本表第12项“进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进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二》第12栏中的“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六)本表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二十七)本表第14项“进项税额转出”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总数,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进货退出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数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二》第13栏中的“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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