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判决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8 22:27:51 215 人看过

一、行政诉讼判决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行政诉讼判决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是必须要达到相关的证明的程度。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可以被理解为认定行政案件事实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事实审查标准则可以被理解为第二审程序对第一审程序中认定事实的审查标准。这两者之间的联系主要在于:事实审查标准是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符合证明标准所进行的审查,它以证明标准为基础而又凌驾于证明标准之上,是对一审法院是否适用了适当的证明标准进行的衡量。这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适用于一审行政案件,事实审查标准适用于二审行政案件。而且,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具体、明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事实审查标准与之相比则较为原则、抽象。

在适用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时,可参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如:限制行政相对人人身自由权的案件、行政征收案件等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行政裁决案件、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的案件等适甩“优势证明标准”等等。在适用事实审查标准时,需要注意,由于第二审是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进行复审,第二审法院不能简单地以自I己认定的事实取代第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即第二审法院不能推倒重来地对案件事实进行重新审判。另外,虽然第二审法院对第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的判断标准是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但第二审法院对第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进行衡量时,应具体化为相应的证明标准的适用是否适当,依据该证明标准来决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在行政审判实践中,法官应注意区分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与事实审查标准,注意这两者运用的不同,以达到正确适用的目的。

行政诉讼的证据证明标准内容有

(一)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理解,行政诉讼证明标准首先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标准,它与行政诉讼主体、举证责任、诉讼主张和诉讼后果紧密联系。

(二)从审判人员角度来理解,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法官对行政诉讼当事人证明的案件事实形成确信的标准。当事人是否切实履行了其举证责任,最终的衡量标准是法官是否被说服,是否形成了内心确信。

(三)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法官在审理行政诉讼中,主观理念正确认识客观事实的必然要求。

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不包括哪些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又可称为诉讼主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它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三、行政诉讼是否有时效要求

行政诉讼则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超过了法定的时效,那么即使法院受理了、具体行政违法,起诉人也无法胜诉。

(一)普通诉讼时效

1、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6个月。

2、经复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15日。

(二)特殊诉讼时效

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特殊诉讼时效,比如30日(森林法)。

(三)最长诉讼时效

1、是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未被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为2年。

2、是行政相对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涉及不动产的为20年,其他的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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