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1994年,孙女士与相恋多年的男友结婚,婚后生一男孩。1996年,丈夫张某到加拿大留学,孙女士独自带着儿子生活。
张某初到加拿大时,还时常主动给孙女士和儿子寄一些生活费。两年后,张某定居加拿大,并要求孙女士移居加拿大。孙女士考虑到家中年迈的父母需要人照顾,自己在国内又有一份稳定且收入颇丰的工作,便先以探亲的方式到加拿大与丈夫团聚两次。
可能是双方分开时间太久,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总是发生摩擦,不欢而散。孙女士选择了回国,并要求张某回国发展。已经在加拿大有所发展的张某不仅不愿回国,而且对孙女士及儿子也不再理睬。面对绝情的张某,孙女士提出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但听说张某已取得加拿大国籍,不知该如何办理?
连线调解人
丰台司法局范*智、王-阳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张某自取得加拿大国籍之日起就不再是中国公民了,孙女士与张某的属于案件。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离婚案件,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外国人与中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办理离婚,不论是双方自愿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因此,孙女士可向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适用我国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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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可以不是原告的居住地么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31你给出的表述还不够做出判断,首先得看他离开住所地是否超过一年,其次还有看他有没有经常居住地。 离婚案件属于纯民事的案件,起诉法院的管辖原则是--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民诉法还规定了十几种不适用‘被告住所地原则’的例外情形,可以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情形-----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住所地首先是指户籍所在地,有经常居住地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其住所(即户籍地),至起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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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可以公告送达吗澳门在线咨询 2022-01-31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通过公约、外交、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或者邮寄等途径不能送达的,应当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的,即视为送达。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被告,经公告方式送达起诉状或者传唤,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将裁判文书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6个月次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对你大叔可以公告送达,公告期满不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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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被告在外地居住一年,而原告在外地居住不到一年怎么处理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08如被告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而原告在外地居住不到一年,则可以到原告的经常居住地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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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的离婚案件如何起诉到国外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18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3,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5,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应向出国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