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03:23 305 人看过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

2002年9月9日

六安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预售管理应当遵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预售人依法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或购房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市房地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的日常管理工作。

土地、财政、工商、人行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五条预售商品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税法规定依法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契税,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商品房预售,六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的应完成总楼层25%的结构工程,无地下室的应完成总楼层33%的结构工程;

(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五)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预售登记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本办法第五条(一)至(四)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竣工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分期或者分单项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八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后应当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到现场进行查勘,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预售人的名称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座落位置和楼号等。

第九条预售人不得擅自变更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设计和转让预售的商品房项目。

第十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已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和公布商品房预售的查询投诉电话;对受理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予答复。

第十一条预售商品房时,预售人应当向预购人明示下列事项:

(一)预售人的名称、注册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其经发证机关确认的复印件;

(三)项目开发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平面示意图;

(五)商品房的结构类型、户型、装修标准以及公共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办法;

(六)预售商品房的价格和付款方式;

(七)商品房预售款的专用帐户;

(八)物业管理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预售人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并出具委托书,明确委托代理的范围和权限。代理人应当向预购人明示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和下列事项:

(一)代理人的资格证书;

(二)预售人出具给代理人的委托书;

(三)代理人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第十三条预售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第十四条预售人预售商品房应当与预购人签定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到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预售人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有关制度,并应当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款收存、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人行制定《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预售人向预购人交付预售的商品房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载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商品房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十七条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预购人应当持有关凭证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20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1日 10:5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品房预售相关文章
  •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各分局,市房地产交易所,江北、沙坪坝、南岸、九龙坡、大渡口、北碚房地产交易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公司: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房地产市场信息的透明度和共享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试行)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116号)的规定,现将《重庆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国土房管局。二○○五年五月二十日重庆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房地产市场信息的透明度和共享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
    2023-06-10
    111人看过
  •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曙、江东、江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宁波市市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宁波市市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试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完善住房供应结构,适应城市居民的购房需求,加强对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一、原则以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为宗旨,实行申请、公示、审批制度,坚持限价销售、个人负担、产权私有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户限购一套。二、范围及对象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除庄桥、洪塘、慈城三镇外)三区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方可购买:(一)在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六区城镇无自有住房、承租公房或所拥有的(含以前拥有但已转让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房(不含军产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8平方米(含18平方米
    2023-06-10
    483人看过
  • 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区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二月三日泰州市区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维护被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改善被拆迁当事人居住条件,依据《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是指专门面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市区被拆迁当事人(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销售的经济适用房。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建设、销售和管理的职能部门。市计划、规划、国土、公安、财政、税务、物价、民政、供电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建设、销售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区经济适用房建设应按国家规定的政策供应国有土地,市建设行
    2023-06-10
    90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和《厦门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和《厦门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和《福建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市场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经营者将尚未完工的商品房提前出售的行为。第三条房地产经营者预售商品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房地产经营者已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二)已领取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三)房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已生效,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已经确定;(四)已在本市银行开立预收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五)已完成基础工程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该项建筑预算总额的百分
    2023-06-10
    335人看过
  • 关于印发阜阳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阜政办〔2008〕79号关于印发阜阳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阜阳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9月17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阜阳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实施名牌发展战略,推动我市工业企业质量技术基础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品牌经营意识,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安徽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阜阳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水平或者达到省内、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由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生产制造,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第三条阜阳名牌产品评价工
    2023-06-07
    96人看过
  •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建设局(建委、规划国土局)、房管局:近年来,各市、县贯彻国家和省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商品房预售管理逐步规范,购销纠纷明显减少,有效保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住房消费的形成。但据检查,各地商品房预售管理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各市、县使用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格式、内容不统一,按规定应明示的内容没有明示,许多预售现场没有悬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省建设厅统一制定了全省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式样附后),现印发各市、县使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1年10月1日起,各市、县统一使用省建设厅制定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包括向境外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该证的内容是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的,各市、县不得自行改变,审核发证时不得缺项填写。如认为有必要增加其他内容,可填写在备注栏内。二、全省统一
    2023-06-10
    56人看过
  • 关于印发黄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通知
    发文单位:黄山市人民政府文号:黄政[2005]32号发布日期:2005-8-3执行日期:2005-8-3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7月21日市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五年八月三日黄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进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
    2023-06-07
    56人看过
  • 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现印发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与市政府2001年第73号令《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一并执行。附件:1、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2、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表北京市物价局二〇〇二年一月十五日附件1: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一、为规范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根据《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制定本构成。二、本构成所称商品住宅,是指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用于居住的商品房建设项目。三、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是商品住宅开发经营者制定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抽查审核的依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构成除国家和本市有特殊规定外,执行本规定。四、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由开发成本费用、期间费用、税金、依法应当缴纳的其他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利润构成。(一)开发成本费用。下列项目可列入住宅开发成本费用:1.土地使用权取得费。
    2023-06-10
    153人看过
  • 关于外销商品房办理预售(注册)登记和预售合同登记的通知
    各外销商品房开发经营公司:随着房地产业发展,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数量日渐增多。为加强外销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建房〔1993〕598号关于“每一次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包括房地产开发期间的转让、预售等)都必须依照规定到当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缴纳有关税费的规定。现就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外销商品房办理预售(注册)登记和预售合同登记等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外销商品房,按规定报经市房管局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的十天内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申报预售注册登记,方可正式办理预售手续。房地产开发公司申报预售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或影印件:(1)房地产开发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内资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同时附交市房管局核发的外销商品房专项经营权批准文件;(2)外销商品房预售批准文件;(3)房屋预售计划及预售房
    2023-06-10
    288人看过
  •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使用上海市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通知
    各外销商品房开发经营企业:为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简化审批操作程序,切实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有关商品房销售管理和《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房产经营管理实施细则》等外销商品房政策规定,决定将对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即对具备预售条件的外销商品房采取核发《上海市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办法,以代替原来的预售批复。现就预售许可证的有关核发和使用等事宜通知如下:一、自1994年8月1日起,外销商品房开发经营公司在本市范围内投资开发的外销商品房,按规定报经批准并由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发给《上海市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预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外销商品房一律不得上市预售。二、凡1994年8月1日前已按规定报经市房管局批准,但仍在预售的外销商品房,该外销商品房开发经营公司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持市房管局原发给的准
    2023-04-22
    487人看过
  • 常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场所管理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界定与管理的有关规定》(常房发〔2004〕116号)等文件的要求,现对商品房销售场所的管理作以下规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在销售场所公示以下资料(内容):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3、《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业主临时公约》;4、规划审批后的项目建筑总平面公示图;5、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公示图;6、土地、商品房(在建)是否有他项权利或者权利受限制的情况。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理企业代理销售的,还应在销售场所公示以下资料:1、销售代理企业营业执照、备案证书;2、开发企业出具给代理企业的商品房销售委托书。三、房产主管
    2023-04-22
    413人看过
  •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精神,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港口建设费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征管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及财政部有关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到应征不漏。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减免港口建设费。二、各征管单位应加强专户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对所收费款必须按规定及时存入专户,并于每月5日、15日和2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分三次全额解缴我部港口建设费收入专户(收款单位:交通部财务会计司,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帐号:044043-01),不得坐支、截留。对以前年度的欠款应抓紧清缴。三、港口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后,有关征收管理体制、征收办法、征收标准、范围及缴拨款关系等仍维持现行办法不变。收入由我部在北京集中缴入中央金库,支出由我
    2023-06-08
    83人看过
  •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汕头市人民政府二○○三年十二月八日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凡在特区范围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的预售款(包括本办法实施前经批准的预售商品房项目转让给其他开发商开发建设的预售款)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
    2023-06-10
    119人看过
  •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城市住宅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办法》明确了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使用管理的责任部门及职责,对定销商品房的建设、安置、销售、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四月十九日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城市住宅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使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以下简称定销商品房),是指经有定价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向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户定向销售的政策性商品房。第三条定销商品房属于完全产权的中低价商品房,城市房屋被拆迁居民在购买定
    2023-06-05
    128人看过
换一批
#商品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的前提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且房屋已经完成了基础建设和配套设施的建设,具备了预售的基本条件。 在商品房... 更多>

    #商品房预售
    相关咨询
    • 关于印发网约出租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在线咨询 2021-12-04
      为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理暂行办法》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促进出租车行业与互联网的融合发展,规范网上预约出租车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交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委于2016年7月27日联合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内容是些什么容是些什么?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05
      预售款监管银行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拨付证明拨付预售款,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专用帐户上月资金收支报表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开发商违反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怎么处罚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7-12
      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的罚款。另外,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关于预售商品房买卖问题
      河南在线咨询 2021-02-24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预先支付定金或房款的行为。具体来说,习惯上把在建的、尚未完成建设的、不能交付使用的、没取得房屋产权证房屋称为期房。
    • 商品房预售管理制度
      北京在线咨询 2021-12-29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预售房地产的开发商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视为违法。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视为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视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