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
2.如果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但在取得所有权超过5年后,就可以自由交易了。
3.如果是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拆迁,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拆迁安置房不同于普通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并不是任何情况都可以买卖的。
开设股指期货交易的限制
我国开设股指期货交易的限制
目前,我国股票市场的系统风险过大,严重制约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如何设计、推出适合于股票市场投资者避险需要的衍生金融工具,是亟待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股指期货作为一种国际上广泛使用的避险工具,在我国已具备了开设的初步条件,已经成为金融市场避险工具的首选目标,可能在近期即将推出。
但我们也应该看到,股指期货交易在起到避险作用的同时,本身也存在着风险,因此在推出这种工具之前,我们必须对几个关键性的问题进行充分的考虑和论证。
1.法律和监管问题。
为了使股指期货交易健康有序地进行,避免发生过大的风险,必须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和约束。同时,必须有完善的机制对股指期货交易进行有效的监控,及时发现潜在的问题。
但在目前情况下,我们还缺乏必要的法律体系对股指期货交易进行规范,我们的证券交易和商品期货交易所遵从的法律法规是否完全适合股指期货交易我们应该如何借鉴发达国家在股指期货交易方面的监管经验这些都是我们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
有人认为,目前我国股票现货市场还缺乏相当的广度与深度,一旦推出股指期货,很容易被操纵。并且,目前我国股票市场还是一个以散户为主的不成熟的市场,很容易造成过度投机,而散户又缺乏承担风险的能力,操作不当,会引起难以预料的后果。因此,在开设股指期货交易前,我们必须对是否具备推出股指期货的条件进行充分论证与研究,对应该如何制定和完善股指期货交易所需要的法律法规,以及用什么样的形式和方法对股指期货交易进行监管,要通盘考虑和研究。不能仅仅为了某些机构的既得利益,或只是从活跃目前低迷市场的角度考虑,而不顾市场客观条件一意硬性推出,否则将造成难以想像的后果。
2.合约标的设计问题。
在股指期货交易中,合约的标的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一个合理的能代表股票市场总体变化的股票指数是股指期货交易成功的基本保证。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综合指数以全部上市股票为样本,以个股发行数量为权重,在正常情况下能够比较全面、准确地反映整个股票市场的变化。但我国股票市场的一个现实问题是,国家股和法人股尚未上市流通,综合指数反映的只是潜在的流动市场,而非现实的流动市场。而成分股指数所选择的是各行业有代表性的股票,它以选定的代表股票的流动股数为权重,在计算方法上比较合理,但由于选取的股票数量有限,个别股票对它的影响过大,很容易被市场投机者通过操纵权重较大的股票利用,从而造成该指数期货价格的过度波动。我国现有的深沪两市的综合指数和成分股指数是否适合作为我国开设股指期货交易的标的物,还是需要重新设计一种新的指数这是我们开设股指期货交易之前需要解决的问题。对此,我们必须进行充分的定量分析论证,不能想当然随意选取,否则可能会造成损失。
3.市场主体问题。
开设股指期货交易后,谁是市场的主体这也是一个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在衍生金融产品市场上,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在从事交易,一般的散户很少参与,这是由于衍生金融产品较复杂,具有高风险性,要求参与者具备专业的知识和能力,一般的散户投资者无论是投资能力还是资金规模,都不足以和机构投资者相抗衡。应该说,无论机构投资者还是散户,都有规避风险的要求和权利,我们不能明确禁止散户不能从事股指期货交易,但可以通过制定较高的保证金要求达到同样的目的。以机构投资者为市场主体开设股指期货交易的另一个好处是可以引导散户通过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票市场交易,这对于改善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散户比例过大的不合理关系、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都有积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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