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认购管理办法的处理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1:27:12 63 人看过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发布文号:沪房改办[1991]53号

第一条根据《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发行和认购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处理意见。

第二条凡获得新分配直管和自管公有住房的住户,认购住宅建设债券总额按《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发行和认购办法》的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计算。凡分配的住房只有居住面积而无建筑面积资料的,其建筑面积的计算一律以居住面积(不含小方厅)乘以换算系数为准,住宅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第三条新分配或增配住房的债券认购额度,一律由住房分配单位负责核算;套配房时,原租住公房的债券认购额度由原公房管理部门核定;住户增配房或原居住私房时,则原居住住房的债券认购额度为零;?

新分配住房的债券认购额度与债券认购总额,由新分配住房所在地的公房管理部门核定;?拆迁户配房的债券认购按本处理意见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住宅建设债券认购总额以10元为单位,凡不足10元的尾数可不计。

第五条已租住住房的住户和社会各界自愿认购的住宅建设债券数额以10元为单位,认购总额不限。

第六条单位分配给职工租住公房时,应开具《住宅建设债券认购通知单》一式四联,交职工办理认购债券手续。若拆迁户属本处理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应购买住宅建设债券的,拆迁单位应开具《拆迁户住宅建设债券认购通知单》一式四联,交拆迁户办理认购债券手续。

第七条职工增配住房时,原居住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应在《住宅建设债券认购通知单》上签章。职工套配住房时,还应核定并填写原住宅债券认购额度。

第八条新分配住房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核定新配房债券认购额度和债券认购总额,签章后退还给配房职工。新配房住户按债券认购总额购买债券后,凭银行出具的债券认购证明及其他有关配房证明才可办理公房租赁手续。

第九条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组织有关网点代为发售住宅建设债券,发售的住宅建设债券额度应与债券认购通知单上的认购总额相等,同时开具债券认购证明并在债券认购通知单上签章。

第十条住宅建设债券认购通知单,在职工认购债券后由住房分配单位、原居住住房房屋管理部门、新配房房屋管理部门和债券发售网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自愿认购住宅建设债券可到建设银行各网点直接认购,银行应开具债券认购证明。

第十二条分期认购债券的对象和数额按照《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发行和认购办法》第七条和《关于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地方离退休干部、职工及抚恤救济等人员提租补贴和认购住宅建设债券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七条规定确定,其中少数有特殊困难的职工是指新配房家庭人均月工资收入低于或等于100元且人均认购债券总额等于或大于1000元的职工。

第十三条分期认购债券时,个人须填写《债券分期认购申请书》一式三份,交由单位配房部门审核后,由单位核准和担保并签章,职工应按期认购。

第十四条分期认购债券的职工,逾期不购时,则由单位督促其认购,经督促后二个月内仍不认购者,由单位代为认购其未购的全部债券数额,并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以归还单位债券代购垫款。

第十五条分期认购债券的职工,如调离原单位时,原单位应督促其认购完未购债券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六条债券分期认购手续应到中国人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

第十七条原租住上海地区部队公房,现退出部队公房重新分配地方公房的,其住宅建设债券认购额度按套配房处理。

第十八条下列对象可免购住宅建设债券:?

1、个人之间进行公房互换的住户;?

2、套配房户住宅建设债券认购总额小于或等于零的住户;?

3、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孤老和社会贫困户、单位中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职工;?

4、《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施行以前已签订协议的拆迁户。

第十九条下列家庭全迁户可减购住宅建设债券认购总额的2/3:?

1、外地调沪干部家庭户;?

2、军队离、退休干部、复员干部、转业干部在沪安置的家庭户;?

3、小三线职工返沪家庭。

第二十条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拆迁房屋使用人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标准进行安置的,不认购住宅建设债券;超标准安置的增加面积部分,应购买住宅建设债券。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一条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住户免购债券由调换房的房管部门核定;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的住户减免认购债券由民政部门核定,并出具减、免认购债券证明;第十八条第四款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住户由职工单位出具证明,由区、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房改办)核定;第二十条拆迁户的住宅建设债券认购总额由拆迁人负责核定,交区、县房改办审核。

第二十二条凡减购住宅建设债券的住户应到建设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认购债券。

第二十三条自愿认购债券的个人,如在五年内配房时,原自愿认购债券的额度可冲抵配房买债券的认购总额;在冲抵时,须提供自愿认购债券证明到建行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冲抵手续。其中,债券自愿认购者应是住房调配通知单中家庭成员之一。

第二十四条单位可在每年1月和7月分别汇总一次上一年下半年和当年上半年单位职工配房买债券的认购总额,填写《债券认购额汇总表》一式三份,并附上所有《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认购通知书》交公积金缴交经办银行。据此作为五年内申请住房专项贷款的依据。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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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8日 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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