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认购管理办法的处理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1:27:12 63 人看过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发布文号:沪房改办[1991]53号

第一条根据《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发行和认购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处理意见。

第二条凡获得新分配直管和自管公有住房的住户,认购住宅建设债券总额按《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发行和认购办法》的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计算。凡分配的住房只有居住面积而无建筑面积资料的,其建筑面积的计算一律以居住面积(不含小方厅)乘以换算系数为准,住宅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第三条新分配或增配住房的债券认购额度,一律由住房分配单位负责核算;套配房时,原租住公房的债券认购额度由原公房管理部门核定;住户增配房或原居住私房时,则原居住住房的债券认购额度为零;?

新分配住房的债券认购额度与债券认购总额,由新分配住房所在地的公房管理部门核定;?拆迁户配房的债券认购按本处理意见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住宅建设债券认购总额以10元为单位,凡不足10元的尾数可不计。

第五条已租住住房的住户和社会各界自愿认购的住宅建设债券数额以10元为单位,认购总额不限。

第六条单位分配给职工租住公房时,应开具《住宅建设债券认购通知单》一式四联,交职工办理认购债券手续。若拆迁户属本处理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应购买住宅建设债券的,拆迁单位应开具《拆迁户住宅建设债券认购通知单》一式四联,交拆迁户办理认购债券手续。

第七条职工增配住房时,原居住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应在《住宅建设债券认购通知单》上签章。职工套配住房时,还应核定并填写原住宅债券认购额度。

第八条新分配住房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核定新配房债券认购额度和债券认购总额,签章后退还给配房职工。新配房住户按债券认购总额购买债券后,凭银行出具的债券认购证明及其他有关配房证明才可办理公房租赁手续。

第九条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组织有关网点代为发售住宅建设债券,发售的住宅建设债券额度应与债券认购通知单上的认购总额相等,同时开具债券认购证明并在债券认购通知单上签章。

第十条住宅建设债券认购通知单,在职工认购债券后由住房分配单位、原居住住房房屋管理部门、新配房房屋管理部门和债券发售网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自愿认购住宅建设债券可到建设银行各网点直接认购,银行应开具债券认购证明。

第十二条分期认购债券的对象和数额按照《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发行和认购办法》第七条和《关于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地方离退休干部、职工及抚恤救济等人员提租补贴和认购住宅建设债券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七条规定确定,其中少数有特殊困难的职工是指新配房家庭人均月工资收入低于或等于100元且人均认购债券总额等于或大于1000元的职工。

第十三条分期认购债券时,个人须填写《债券分期认购申请书》一式三份,交由单位配房部门审核后,由单位核准和担保并签章,职工应按期认购。

第十四条分期认购债券的职工,逾期不购时,则由单位督促其认购,经督促后二个月内仍不认购者,由单位代为认购其未购的全部债券数额,并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以归还单位债券代购垫款。

第十五条分期认购债券的职工,如调离原单位时,原单位应督促其认购完未购债券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六条债券分期认购手续应到中国人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

第十七条原租住上海地区部队公房,现退出部队公房重新分配地方公房的,其住宅建设债券认购额度按套配房处理。

第十八条下列对象可免购住宅建设债券:?

1、个人之间进行公房互换的住户;?

2、套配房户住宅建设债券认购总额小于或等于零的住户;?

3、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孤老和社会贫困户、单位中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职工;?

4、《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施行以前已签订协议的拆迁户。

第十九条下列家庭全迁户可减购住宅建设债券认购总额的2/3:?

1、外地调沪干部家庭户;?

2、军队离、退休干部、复员干部、转业干部在沪安置的家庭户;?

3、小三线职工返沪家庭。

第二十条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拆迁房屋使用人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标准进行安置的,不认购住宅建设债券;超标准安置的增加面积部分,应购买住宅建设债券。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一条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住户免购债券由调换房的房管部门核定;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的住户减免认购债券由民政部门核定,并出具减、免认购债券证明;第十八条第四款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住户由职工单位出具证明,由区、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房改办)核定;第二十条拆迁户的住宅建设债券认购总额由拆迁人负责核定,交区、县房改办审核。

第二十二条凡减购住宅建设债券的住户应到建设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认购债券。

第二十三条自愿认购债券的个人,如在五年内配房时,原自愿认购债券的额度可冲抵配房买债券的认购总额;在冲抵时,须提供自愿认购债券证明到建行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冲抵手续。其中,债券自愿认购者应是住房调配通知单中家庭成员之一。

第二十四条单位可在每年1月和7月分别汇总一次上一年下半年和当年上半年单位职工配房买债券的认购总额,填写《债券认购额汇总表》一式三份,并附上所有《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认购通知书》交公积金缴交经办银行。据此作为五年内申请住房专项贷款的依据。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2日 10:3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公房相关文章
  •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的操作细则的通知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管(地)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中心):为积极推进房屋租赁的规范管理,全面贯彻实施《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我局根据《实施意见》,制订了《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的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需修改、补充的意见,请及时反馈市局。《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的操作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于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发布了《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对本市实施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培育和发展本市的房屋租赁市场创造了有利条件。为进一步规范操作,现结合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一、本市市区、郊县城镇(包括乡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凡一九九六年十
    2024-01-29
    165人看过
  • 上海市关于加强城镇廉租住房配租管理的意见
    各区县房地局:本市廉租住房工作已全面展开,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根据各区县廉租住房工作开展的情况和提出的具体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统一规范操作程序,确保廉租住房工作正常运作,现将《关于加强城镇廉租住房配租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加强城镇廉租住房配租管理的意见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0]41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1]280号)精神,现就加强廉租住房配租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配租程序1、区县廉租办在规定的申请、受理、审核工作日和公告期满后,应当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回复申请对象。对准予登记的对象填写《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登记表》,并报市廉租办一份。对于公告后有人提出异议的对象,区县廉租办应当抓紧复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予
    2023-06-10
    55人看过
  • 《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共6章42条,对适用范围、住宅物业有关各方的责任、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住宅物业区域的执法协作、住宅物业限制登记等重点问题作了规范。《办法在制度体系和实践操作两个层面实现了突破:一是填补制度空白,完善法制体系。二是解决操作瓶颈,实现闭环管理。
    2023-12-05
    465人看过
  • 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5日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韩正二○○五年十二月八日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12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保障海域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的海域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本市江河水域与海域的具体界线,由市海洋局会同市水务局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第三条(管理部门)市海洋局负责本市海域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受市海洋局的委托,负责本市海域使用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本市发展改革、规划、房地资源、港口、环保、水务、渔业、海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区划
    2023-04-24
    442人看过
  • 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经2005年5月30日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二○○五年六月十三日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城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以下统称建筑物)的建筑节能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安装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标准),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选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及其维护保养等活动。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对本市节能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
    2023-06-10
    480人看过
  • 上海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确保城市排水设施完好,提高使用效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排水设施系指:(一)城市污水处理厂;(二)雨水泵站、污水泵站;(三)雨水管道及其进水口、检查井、通气井;(四)污水管道及其检查井、通气井;(五)城市排水河道、潮闸门、涵洞及其附属设施;(六)污水输送干线及其附属设施。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设施的主管机关。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排水设施的管理。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部队内部的排水设施,由其所属单位负责修建和养护。城市排水设施,由市政、房产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修建和养护。第五条市市政局应建立和健全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疏浚和管理制度,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第六条为了确保城市排水设施完好,禁止实
    2023-06-10
    99人看过
  •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办法》废止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集团公司):1992年7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临时工管理办法》),已于1996年5月2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颁文(沪府发〈1996年〉20号)废止。现就《临时工管理办法》废止后,有关问题的处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集团公司):1992年7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临时工管理办法》),已于1996年5月2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颁文(沪府发〈1996年〉20号)废止。现就《临时工管理办法》废止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一、《临时工管理办法》废止后,企业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二、《临时工管理办法》废止前,企业按照此办法使用临时工,并办理有关手续的,在《临时工管理法》废止后,原合同仍然有效,应当继续履行。三、《
    2023-06-09
    332人看过
  •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有关问题解答
    1.调整后的住宅建设配套费,从何时开始施行?哪些住宅建设项目属于按新标准交纳的范围?答:调整后的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时间,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凡在此之前未交纳过配套费的住宅建设项目(竣工项目除外)一律按新标准交纳。2.对于按老标准交纳住宅建设配套费的项目,由于规划批准调整而增加的面积将按什么标准补交?答:对于按老标准交纳住宅建设配套费的项目,由于规划批准调整而增加面积,将根据以下情况,采取相应办法交纳:(1)因加层而增加的面积,加层部分按新标准交纳。(2)对于商(办)住楼,原商办功能改为住宅功能的,改为住宅的部分按新标准交纳。(3)由于扩初与实际建造出现面积差,如增量在1%以内,将不再增收配套费。如增量在1%以上,增量部分按老标准交纳。3.按新、老标准不同交纳住宅建设配套费,返回投资的标准是否一样?答:根据新、老不同标准,返回投资的标准也不同。具体为“老标准老办法,新标准新办法”。
    2023-04-22
    124人看过
  • 长春市住房建设债券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发布文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一条为贯彻《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筹集住房建设资金,加快住房建设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凡我市城区内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我市住房建设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发行和认购归还的管理工作。债券发售和兑付的结算业务由“中心”委托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第四条债券按照低息有偿的原遇一次性认购,到期一次性偿还。第五条承租人应当按住房建筑面积和认购债券,具体标准如下:(一)已租住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每平方米为5元。(二)新配新建住房的承租人:每平方米为50元。(三)新配旧住房的承租人:每平方米为30元。(四)因拆迁安置的住房扩大面积部分(不含个人交纳扩大面积安置
    2023-06-05
    497人看过
  •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上海市城镇房屋纠纷仲裁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发布文号:沪房[1992]规字发第536号各区、县房产管理局,市房产经营公司,各系统房经营单位:为了认真贯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的《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镇房屋纠纷仲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房屋纠纷仲裁委员会多次商议,现将执行《条例》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条例的适用1、《条例》生效后受理的房屋纠纷案件,如民事行为发生在《条例》生效前,适用于行为发生时的房屋管理法规、规章和政策;当时法规、规章、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比照《条例》执行。2、对于发生在《条例》生效前、延续到《条例》生效后的行为处理,《条例》生效前的行为适用当时的房屋管理法规、规章和政策,《条例》生效后的行为适用《条例》。二、公房的分户、更改户名纠纷1、承租人与同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分列、更改承租户名的,应直接向出租人申请办理,出租人不同意或逾期不
    2023-06-06
    52人看过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办理销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当前查处销赃违法犯罪案件中的具体问题,对办理销赃案件提出以下意见:一、如何认定销赃罪销赃罪是指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的行为。代为销售,既包括代犯罪分子将赃物卖给他人,也包括向犯罪分子买进赃物再卖出,以及买赃自用,情节严重的行为。与犯罪分子事先通谋,事后对赃物进行销售或者收买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二、如何认定销赃罪中的“明知”认定销赃罪的“明知”,不能仅凭销赃人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具体分析。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是犯罪所得”:(一)销售工业原材料、半成品或生产设备的;(二)低价成交市场紧俏商品或来路不明的贵重耐用消费品的;(三)一次性大量成交国家指定专门机构经销的限制流通物品的。三、如何认定买赃自用中的“情节严重”买赃自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一)
    2023-06-11
    290人看过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经修订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
    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沪工商注[2005]7号各分局,市局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经修订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青少年维权“源头”控制的意见》已经2004年12月20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青少年维权“源头”控制的意见》(沪工商注〔2001〕526号)同时废止。二OO五年一月十四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青少年维权“源头”控制的意见根据市局《关于开展青少年维权工程建设的通知》(沪工商经〔2002〕299号)的要求,为了确定工作规范,形成良好的长效管理机制,从而更好地净化学校周边环境,做好“源头”控制,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将“青少年维权工程”建设进一步推向深入,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范围界定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关于提请解释“中小学校周围200米”的函〉的复函》(沪府法〔2000〕48号)精神,
    2023-06-07
    146人看过
  •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管理
    文章介绍了上海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市房地局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属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分别负责房地产转让过户手续的具体管理工作;同时文章还提供了包括房产转让,让出转让管理,上海市房地产转让管理等相关信息咨询。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房地产转让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房地产转让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地局领导。市房地局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属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分别负责房地产转让过户手续的具体管理工作。财政、税务、物价、工商、规划、住宅建设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2023-06-10
    190人看过
  • 上海市住宅物业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上海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建立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提高市民居住质量,根据国务院第379号令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物业收费及监督管理。容积率高于0.5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内容及其要求、服务收费及其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容积率等于或低于0.5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或纯别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内容及其要求、服务收费及其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原则协商确定。二、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制定分等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住宅物业不同的服务内容、服
    2023-04-22
    57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买卖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公房
    词条

    公房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 更多>

    #公房
    相关咨询
    •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3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4-12
      对于在上海工作生活的外地人来说,在办理居住证的时候相关部门会要求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这时需要本人到社区服务中心开具一份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然后根据通知书时间和地点办理登记备案。那么如何办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针对这个大家比较关心的话题,小编在下文展开了相关论述。 一、如何办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
    •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08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4年8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
    • 上海市居住证怎么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条件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9-05
      市条件:(一)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二)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上海市住房能源能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4-04
      本市建立公共建筑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能源审计制度。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每年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显示建筑物出现能源利用状况明显异常或者超过公共建筑年度能耗限额20%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该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实施能源审计。所有权人应当聘请能源审计机构进行能源审计,将审计结果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依据能源审计结果加强节
    • 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
      山西在线咨询 2021-10-28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户口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公安部门、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派出所按权限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