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锦章与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富安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08:12:50 102 人看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1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锦章,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崇明县建设镇官尖村4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富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本市崇明县建设镇富安村。

法定代表人俞惠敏,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姚德新,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唐燕萍,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宋锦章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04)崇民二(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宋锦章系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富安村村民,曾经承包过该村的土地19.17亩。2001年6月19日,宋锦章与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富安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富安村村委会)签订《协议书》一份,主要约定的内容为宋锦章所欠富安村村委会的五项费用,全部了结,大熟不再承包,承包的土地除居民点范围内宅基地面积以外的0。93亩继续承包外,其余的土地不再延包,自愿放弃,富安村村委会表示同意,等等。签约后,双方按约履行了约定的义务。

原审法院另查明,从2001年起宋锦章仅支付宅基地面积以外的0.93亩的费用,对18。24亩土地的费用不再缴纳。

原审法院再查明,原官尖村已更名为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富安村;赵兴昌系原官尖村村长。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宋锦章与富安村村委会于2001年6月19日签订的《协议书》虽未盖村委会的公章,但赵兴昌系当时官尖村的村长,其在协议书上的签字视其职务行为,且经崇明县建设镇法律服务所见证并盖章确认,故该份协议书应为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嗣后,从2001年农户收益分配分户结算表中也反映宋锦章仅支付了0.93亩的费用,而18.24亩的土地费用已不再向富安村村委会交纳,证实双方已按约履行了协议的内容。至于宋锦章放弃原承包的集体农田18。24亩的原因,从其于2000年12月至2001年4月间向有关部门多次上访的内容记载,均反映了宋锦章在当时强烈要求退还承包田的意愿。即便宋锦章提到放弃承包田确系当时的自身健康原因丧失承包能力,则该原因亦与《协议书》内容无悖,进一步说明放弃承包土地确系宋锦章真实意思表示。宋锦章提出该协议违反了国务院关于承包土地30年不变的规定,因该规定属国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但该经营权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流转,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承包期间,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因而宋锦章在协议中明确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系其对该权利的自行处分,协议书的内容与法律规定并无冲突。宋锦章并提出该协议书是其在醉酒后被迫订立,因无证据佐证且与事实不符,故不予采信。综上,对宋锦章要求确认协议书无效,并要求对18。24亩土地继续承包之诉请,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宋锦章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宋锦章不服,上诉认为2001年期间其因身体状况欠佳、加上不堪重负,故要求退还承包田、放弃承包,实质上退还承包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现上诉人身体已好转、可以进行劳作,故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协议书》无效,所属土地18。24亩继续由上诉人承包,至少也应当继续承包一半。

富安村村委会则认为,宋锦章当时以身体不好为由向镇、县各级领导反映退还承包的18。24亩土地,并亲自与被上诉人签订《协议书》一份,表明自愿放弃承包,之后也未支付相关的土地承包费用,双方均已实际履行了该协议,现宋锦章以该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要求撤销,没有依据,故不同意宋锦章的诉请,表示服从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宋锦章于2000年底至2001年初,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强烈要求退还承包田。2001年6月19日,宋锦章与原官尖村(现为富安村)签订《协议书》,对其后是否承包等问题达成协议,且该协议签订后双方也对协议的内容予以了履行,故该协议应视为有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现宋锦章以签订协议时身体不好、负担较重,故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由提起上诉,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并继续承包的主张没有依据。原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判令对宋锦章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宋锦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余时彦

代理审判员卢薇薇

代理审判员孟倩华

二00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谈莉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2日 01: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村民委员会相关文章
  • 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二道关村村民委员会与吕朝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二道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二道关村。法定代表人孙洪军,主任。委托代理人吕廷印,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二道关村村民委员会民调主任,住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二道关村东口楼20号。委托代理人冯昌礼,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二道关村助理,住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二道关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朝明,男,193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二道关村东口楼33号。委托代理人王文贵,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二道关村东口楼3号。委托代理人侯胜利,男,195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东一村北门大街58号。上诉人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二道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二道关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吕朝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
    2023-04-24
    159人看过
  • 原告上海市金山区某镇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项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原告上海市金山区某镇某村民委员会被告项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市金山区某镇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董永强书记员张燕
    2023-04-24
    474人看过
  • 佛山市高明区富湾镇松柏村民小组与朱少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高明区富湾镇松柏村民小组(原高明市富湾镇松柏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松柏村民小组”),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富湾镇。负责人朱日辉,松柏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刘德敏、李俊鹏,佛山市高明区富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少强,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富湾镇松柏村。委托代理人朱星华,1968年出生,住佛山市高明区荷城文华路明海花园二座501房。上诉人松柏村民小组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04)明民一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原告松柏村民小组提供了一份2001年5月10日由其单方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被告朱少强未在合同上签名。原审判决认为:原告松柏村民小组提
    2023-04-24
    296人看过
  • 樊建国与乾安县水字镇果字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樊建国与被上诉人乾安县水字镇果字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樊建国不服乾安县人民法院(2008)乾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樊建国,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吕禄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诉称,2004年果字村村委会没有村部,在原果字村小学暂住办公。2004年5月2日根据松原市人民政府[1999]27号文件精神,经水字镇人民政府批准,我和水字镇中心校就原果字村小学的校舍和校园达成了买卖协议,至此果字村自2004年5月起至2006年5月末止,实际上就是租用我的房屋办公。在此期间,我多次找到吕禄章书记催要租房款,吕以种种借口拒不给钱,我也曾找到水字镇领导进行协调,吕仍拒付。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审被告支付租赁房屋款人民币3600元并
    2023-06-08
    146人看过
  • 李更诉琼海市龙江镇蓝山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事裁定书(2002)海南民二终字第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更,男,现年42岁。海南省琼海市人,住琼海市加积镇银海开发区银海长假中心附近。委托代理人文海丹,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琼海市龙江镇蓝山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黄德超,主任。委托代理人符祥文,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更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00)琼海经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00)琼海经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韩少清代理审判员林彬代理审判员李秋芸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陈旭东
    2023-04-24
    484人看过
  • 温仲生与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红军庄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原告温仲生,男,196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红军庄村112号。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红军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红军庄村。法定代表人牛进存,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广胜,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广进,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8号楼2单元204号。原告温仲生与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红军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红军庄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仕平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仲生、被告红军庄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张广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温仲生起诉称:2006年5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原告一家的口粮田2.15亩收归被告,由被告统一规划;被告每年按亩产700斤小麦的
    2023-04-24
    335人看过
  • 孙会民与阿城市舍利乡太平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阿民初字第682号原告孙会民,男,194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阿城市舍利乡太平村农民,现住址阿城市舍利乡太平村一组。委托代理人王晶,男,哈尔滨市道里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阿城市舍利乡太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治学,职务:该行政村代理村长。委托代理人刘德友,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阿城市农村合作经济管理站干部,现住所:阿城市国税局家属楼。原告孙会民与被告阿城市舍利乡太平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孙会民,委托代理人王晶,被告阿城市舍利乡太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治学,委托代理人刘德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会民诉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依法取得了41.3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于1999年开始
    2023-04-24
    373人看过
  • 米连军与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原告米连军,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村民,住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委托代理人蒙学宇,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惊涛拍案法律咨询中心主任,住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沙子营村。被告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法定代表人张富林,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国强,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法律服务所。原告米连军与被告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板桥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法官李红艳独任审判,于2008年5月16日、6月11日、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8年7月10日,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法官商兴加担任审判长,法官李红艳、杨洪涛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08年7月30
    2023-04-24
    263人看过
  • 孙和业与前郭县额如乡额如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和业,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前郭县额如乡额如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志祥,主任。上诉人孙和业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前郭县人民法院(2009)前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和业于2009年4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孙和业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和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余款50元退还给孙和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庞丽代理审判员王明星代理审判员郑智强二○○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白贺
    2023-04-24
    481人看过
  • 李海林与被执行人安仁县竹山乡松岗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李海林,男,1958年11月29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被执行人安仁县竹山乡松岗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侯茂明,该村主要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林与被执行人安仁县竹山乡松岗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举证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该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张斌斌审判员李红日审判员周凌云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刘伊欣
    2023-04-24
    300人看过
  • 临高县博厚镇博北村民委员会文合村经济合作社与叶显祖、代开国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海南民三终字第249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临高县龙津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高县龙波镇。法定代表人王捍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符冲,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小峰,该公司基地科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显祖,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临高县博厚镇五尧村村民。委托代理人符良图,退休干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开国,男,195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临高县临城镇拦河村村民。委托代理人符良图,退休干部。原审被告临高县博厚镇博北村民委员会文合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劳升进,主任。上诉人临高县龙津糖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津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叶显祖、代开国,原审被告临高县博厚镇博北村民委员会文合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文合经济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高县人民法院(2003)临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
    2023-04-24
    57人看过
  • 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玉甫上营村民委员与李启龙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玉甫上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玉甫上营村。法定代表人杨志臣,主任。委托代理人陈超,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刚,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李启龙,男,汉族,1956年8月23日出生,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玉甫上营村农民,住该村138号。委托代理人惠所亮,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霞,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玉甫上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上营村委会)与被告(反诉原告)李启龙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李士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营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杨志臣,李启龙及其委托代理人惠所亮、高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上营村委会起诉称:2004年4月13日,上营村委会与李启龙签订承包补充合同书,承包土地位置为通州区台湖镇玉甫
    2023-04-24
    141人看过
  • 钟海泉、黄井泉与龙南县黄沙乡黄沙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海泉,男,1951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南县黄沙乡黄沙村钟屋村民小组。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井泉,男,1965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南县黄沙乡黄沙村黄屋村民小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南县黄沙乡黄沙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袁大鹏,村委会主任。原审第三人李文清,男,1969年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龙南县龙鼎大道。原审第三人龙南县黄沙管理委员会。上诉人钟海泉、黄井泉因与被上诉人龙南县黄沙乡黄沙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李文清、龙南县黄沙管理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南县人民法院(2007)龙民一初字第237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裁定认为:上诉人钟海泉、黄井泉以被上诉人黄沙村委会与第三人李文清签订的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2023-04-24
    178人看过
  • 周星臣与垦利县黄河口镇宋圈村村民委员会、周其文不当得利纠纷案
    时间:2001-12-06当事人:孙希忠、其文、周星臣法官:文号:(2001)东民终字第319号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东民终字第3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星臣,男,193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垦利县黄河口镇宋圈村青坨自然村农民,住该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垦利县黄河口镇宋圈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希忠,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其文,男,194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垦利县黄河口镇宋圈村青坨自然村农民,住该村。委托代理人周玫瑰,女,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东营市东城海河小区50号楼。上诉人周星臣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2001)垦民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星臣、被上诉人垦利县黄河口镇宋圈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宋圈村委)法定代表人孙希忠和被上诉人周其文的
    2023-06-08
    363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 更多>

    #村民委员会
    相关咨询
    • 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进行调解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6-13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 村委会与村民间的土地承包纠纷怎么办?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06
      《解释》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引起的争议等五种情形属于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并非所有的农村纠纷法院均予受理,虽然此做法目前尚存争议,但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仍应依照执行。
    • 债务纠纷与上届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债务能否向本届村委会索要?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20
      可以的,没有任何问题,如果现今村委会一直拒绝偿还,本人可以帮你追回,但是千万不要过诉讼时限再请律师,因为那时为时已晚。
    • 农村承包地纠纷报警会立案吗(开展农村承包地纠纷)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8-18
      在开展农村承包地纠纷产生的如果是承包合同的纠纷,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合同签订后,应报送土地发包方和所在乡(镇、街道)备案。
    • 农村有山地承包合同还用村委会盖章吗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9-12
      合同的条款并不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但必需要亲自签字或盖章。签字人应当是当事人本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授权的部门机构的负责人、代理人。对于后者,较为谨慎的方法是由签字人交书面法人授权书。法人授权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授权人的基本情况,明确的授权范围包括授权的时间范围,对象等,授权人或授权单位的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授权日期。盖章要与订立合同的主体相符。实务中常出现,一栏与盖章体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