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高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需要什么要求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28 19:39:42 73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未受法律禁止的境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组织、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2)权属合法,无争议,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3)申请资料齐全。

二、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三、办理费用

不收费

四、办理材料

附宗地图、地籍调查表一份

五、办理地点

阳江高新区管委会一楼

六、法律依据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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