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婚外同居赠与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1 19:50:48 332 人看过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民事裁判集》第53卷记载某一丈夫生前的遗赠行为剥夺了其妻子的法定继承权,而改立他的情妇为单独的的继承人。法院判定遗嘱有效。德国法院对因婚外同居关系而产生的赠与纠纷的立场是:如果法律行为直接以“性”为标的,涉及性交易,则法律行为无效;如果“性行为”只是法律行为起因,而不是标的,则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

德国法也基本上已经不将婚外的性行为认为是违反善良风俗的。在德国法中,就其私人领域中的性问题而言,虽然有偿性交合同也是无效的,但是有关的合同(如关于提供抚养费的合同)以及在遗嘱中给予财产的行为(遗赠),并不因当事人之间存在性关系即为无效,而是根据当事人赠与(遗赠)的动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已婚男人对于其情妇支付的礼物和生活费用方面,或者她作为自己人寿保险受益人或遗嘱的受益人方面。

如果这样的支付构成‘不道德关系的开始、继续或者重新开始,或者酬劳’的话,它是无效的。但如果其动机是为了使妇女在长期的关系结束之后能在将来有生计上的保障或是为她以前的支持、关怀和照顾表示感谢,那么它将被认为是有效的。”正如同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就被继承人在剥夺其妻子继承权的情况下立他的情妇为单独继承人的案例中所阐述的那样,“如果被继承人立其情妇为继承人‘旨在满足自己的性欲或旨在决定或加强这种两性关系的继续’,那么这种行为通常被认为是违反善良风俗的。相反,如果被继承人具有其他动机,即如旨在给其情妇提供生活保障,则这种行为通常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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