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向劳务派遣是一种借用劳务派遣名义,逃避法律责任的反向劳务派遣方式。在形式上,其颠倒了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的关系,劳动者实际是用人单位招聘的,却被戴上派遣工的帽子。8月19日,市法院民五庭就审结了两起类似案例,实际用工单位要承担劳动关系下的法律责任。
案件一被派遣:劳动者蒙在鼓里
李某于2002年开始在沈阳某研究院做保洁员。2007年至2011年,该研究院曾先后与三家劳务服务公司就辅助性岗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但派遣公司均未与李某签订过劳动合同,李某并不知道自己是派遣工。2013年6月,研究院以保洁员超编为由与李某解除了劳动关系,李某要求研究院为她缴纳保险、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委支持李某的诉求。研究院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研究院未将派遣协议内容告知李某,派遣公司也没有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李某在派遣协议签订前后的工作岗位是没有变化的,对派遣一事并不知情,研究院无法证明李某自愿成为派遣员工,法院认定派遣无效。判决李某与研究院存在劳动关系,研究院要为李某缴纳保险并支付经济补偿。
[法官说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之规定,研究院实行的劳务派遣显然是无效的。
案件二逆向派遣:应签订派遣协议
2003年张某到沈阳某集团工作,2007年底,该集团与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务派遣协议,同月张某与派遣公司签订了期限一年的劳动合同。此后,派遣公司为张某发工资,缴纳保险。2008年底,劳务派遣协议及劳动合同到期后均未续签,张某继续在该集团工作直至2012年企业转制。张某要求集团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集团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期满后未续订,不能视为原协议继续履行,同时张某与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也未续签,无法认定张某此后是派遣公司派遣到集团的劳动者。法院认定2008年12月之后张某与实际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某集团要向张某支付此后至离职的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未与用工单位续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到期一个月后,用工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务派遣职工的,视为用工单位已与被派遣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因此某集团的派遣用工行为被认定无效。
法官提醒
逆向派遣单位难逃用工责任
市法院民五庭审判长石瑷丹认为,上述两案件中,实际上两单位所实行的派遣用工均为逆向派遣。逆向派遣极易被认定无效,用工单位需谨慎采用,否则不但无法实现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还白白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了管理费,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法官建议即将实行或已经实行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做到以下几点:
1、谨慎审查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2、与派遣公司签订的派遣协议,具体内容应包括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的数额与支付方式、违反协议的责任等。
3、严格控制派遣工比例,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民主程序议定并在用工单位公示。
4、如对原属本单位的劳动者实行劳务派遣,最好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再让其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免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
5、督促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派遣协议中约定派遣公司将其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在用工单位留存备案,防止劳务派遣单位不签、迟签劳动合同。
6、要求劳务派遣工在劳务派遣员工名册上签字,以明确用工方式为劳务派遣。
7、用工单位在与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协议到期后要尽快续签,督促派遣公司及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
8、尽量避免频繁更换派遣公司派遣同一劳动者,在交接过程中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事宜易发生纠纷,劳动者也会因向多家公司主张权利困难转而要求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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