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债务清偿方是有权对自己的债权进行转让,所以第三方人员也是可以进行转让。
所谓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其法律特征为:
1.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债权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因而,债权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的当事人。
2,债权转让既可以是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在债权全部转;时,原合同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在债权部分转让的情况下,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3.债权转让的对象是可以转让的债权。
第三人代为清偿是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的一种,它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合同债务。其法律特征是:
1.第三人的履行义务是依据合同的约定产生的。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债权人一般是期待债务人亲自履行债务。但私法自治是民法的基础原理,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以后,第三人同意代为履行的,也可以由第三人人为履行。
2.由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履行。
3.没有发生债的转让。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只是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辅助人,如果因第三人没有向债权人作出履行或者履行不当,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请求履行。
二者区别:
债权转让与第三人代为清偿均涉及合同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三方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主体和权利享有主体都有所变化等,但是,他们之间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
(1)债务履行主体不同。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仍是原合同的债务人;而第三人代为清偿则是由第三人代债务人进行清偿。
(2)债权享有主体不同。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享有债权的为第三人或者原债权人;而第三人代为清偿则是由第三人向原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履行。
(3)对债务履行主体的意思要求不同: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的债权转让合意只要通知债务人即可,无须征得其同意。而第三人代为清偿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任何经济纠葛,如果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则必须经过第三人同意,因为任何人不能未经他人许可给他人设定义务;另一种情况是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经济纠纷,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此种情况下,因第三人对债务人负有履行义务,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直接约定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进行清偿,而无须经过第三人同意。
(4)第三人的主体地位不同。在债权转让中,第三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如果是债权全部转让,则第三人将完全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原债权人退出合同关系,即使是部分转让,第三人也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权人。而第三人代为清偿中的第三人只是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不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
(5)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不同。在债权转让中,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要向第三人即新的债权人承担责任;而第三人代为清偿中的第三人如果不能清偿,则由债务人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
能否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
债务的清偿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进行,这就是债务的代为清偿制度。鉴于债务人亲自清偿往往是债权人的意愿或者法律的规定,因此代为清偿只有在符合下述条件时才被允许:
1、依照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果债务属于专属型的,则不允许进行代为清偿。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即使有约定,也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如果代为清偿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或者诚实信用,对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社会有不利的影响,或者代为清偿违反其他强制性规定时,债权人就有权拒绝受领代为清偿,债务人也有权提出异议,不发生清偿的效力。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对于这一点,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不同:第一,如果是清偿人的错误,误以为是自己的债务而为清偿时,不成立代为清偿。第二,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仅在其超过自己未来负担的给付义务而为清偿的范围内,才构成代为清偿。
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有效吗
代为清偿是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行为,一经清偿,则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债务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当然,在双务合同中,必须是双方的债务都得以清偿,合同关系才能消灭。在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情形下,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代为清偿,第三人都没有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没有成为新的债务人,也就无须直接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达成了债务履行承担的协议,却又事后反悔,则须向其合同的相对一方,也就是债务人承担责任,与债权人无关,这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同样的,在第三人单方自愿清偿的情况下,只要没有发生实际的清偿,应当允许第三人撤销,不再承担代为清偿的责任。
债务本应由债务人清偿。但债务的清偿,无非在于使债权人满足其利益要求。如第三人的履行能使债权人满足,同时又对债务人没有不利时,原则上第三人的清偿应为有效。债务人知道了能否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以及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是否有效之后,就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选择还债的方式了。
债权可以转让给第三人吗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
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5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不属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转让。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6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告,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能不通知债务人吗
由于债权人转让债权的行为不但涉及受让方的利益,而且还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应当允许债权人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及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自由转让其债权。
但是,从维护债务人的利益出发,法律又对权利转让作出了适当限制,即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应当通知债务人。
通知可以口头通知,也可以书面通知。一般情况下,通知一经到达债务人处,债权转让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应当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因此,蔡某必须履行通知义务。
如果债权人未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则该债权转让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受让人无权要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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