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级学生高某某下午放学回家,在路过一个废弃窑场时,因天色已晚,不幸被高压电击中致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高某某将窑厂所有人及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虞城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孟前赔偿医疗费等共计81298.3元。
2008年11月28日,田庙中学六年级学生高某某下午放学回家,在路过该窑场时,因天色已晚,不幸头部碰住通往窑厂的这段低垂高压线,立即被强大的电流击倒在地昏迷不醒。后被直接送入商丘市东方医院,因伤情严重,又转入市第一人民医院。经诊断为电击伤。留下了严重残疾,左手截去两指,头部软组织大面积坏死,住院治疗156天。
孟楼窑场的承包人系孟前,在窑场的东侧有供电公司10千伏的高压电线主线,该主线系西南向东北走向,当时窑场用电便是从该主线上向窑场供电,从该主线往西到窑场变压器间有40米左右的距离,当时由田庙电管所施工在主线上的一根电杆上作为连接点向窑场通电,主线由三根电线组成,均不是直接连接在主线的三根线上,而是通过跳线向主线的三根线连接通电。从该主线电杆到窑场这段线路中间有一根电杆作为支持物将通往窑场的这段线路拉直,这段线路也是10千伏的高压电。2007年10月该窑场被县有关部门拆除,供电公司未将主线上通往窑场的电线彻底铰掉,而只是将通往窑场的电线与主线连接的跳线铰掉来达到断电的目的,通往窑场的已断电电线仍然被固定在主线的电杆之上。而窑场所有人也没有将废弃的用以支持这段线路的电线杆刨掉,后该电线杆被刨倾斜后,与主线电杆上的拉力缩小,电线下垂,固定在主线电杆上最顶端的已断电的电线下垂与主线下端一侧的电线相连接,导致通往窑场的已断电的电线再次通电,造成极大的危险。该危险发生后,被告孟前于2008年11月26日向田庙乡电管所通知了该危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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