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保险需求迅速增加的背景下,作为保险消费者也应理性对待保险这一以格式合同形式存在的特殊商品。
首先,保险格式合同有明显的优势,它为保险业务的开展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具体表现在:
1、保险格式合同具有较高的安全性。保险产品不同于其他有形商品,消费者购买的是一
保险公司的信用承诺,它的表现形式往往是一种消费者较为陌生的条款,专业性强,术语多,因此消费者不易理解。而保险采用格式合同,把相对固定的条款内容用书面形式来约定,有的合同条款是由国家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部门专门制定,故其条款一般具有细致全面、权利义务及责任划分明确等显著特征。而且书面合同,便于监督,对所有的投保人老幼无欺。这对于克服非书面合同的不确定性,弥补投保人因法律知识和保险专业技术知识的不足,出现考虑不周、内容不全等问题引起的不利后果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2、保险格式合同具有高效便捷性。保险格式合同内容固定、形式标准,要约方总是特定的保险公司,承诺方总是不特定的、分散的,因此要约人可以用一种固定的合同内容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反复适用,合同双方免除了逐案逐条协商及起草、审查合同等过程,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及其它交易成本,避免人力及其它资源的浪费,同时加快了商品交换速度,提高保险交易效率。
3、保险格式合同能较好地体现政策导向。保险格式合同的制定人可以通过预先确定合同内容,自觉地把国家(或政府)经济、金融保险方面的宏观调控政策融入、渗透到保险合同条款的字里行间,再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使相对人接受并严格遵守合同条款,起到引导消费,调整经济结构的作用。而对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强制保险的险种,必须由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审批,审批监管机构利用审核合同条款的过程将有关政策的设想及时要求加入到合同条款中,使政策得以落实。
第二,保险格式合同也存在弊端,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保险需求的快速提升。随着保险公司体制的转变,原有国有的保险公司转为股份制保险公司,新的企业集团组建的保险公司快速增加,保险人相对于分散的投保人,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其作为商业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的内在要求使其在使用格式合同的过程中随意性增加,直接影响了消费者的利益。主要表现在:
1、保险格式合同中的条款措词晦涩难懂,冗长累赘。这给保险消费者和保险人之间造成很多隔阂,也成为消费者长期指责的内容。保险格式合同条款专业术语多,语言生疏,如保单现金价值等,使得消费者很难读懂条款;条款内容冗长特别是对除外、免责条款,保险营销人员又没有作好特别提请注意的工作,投保人很少仔细阅读,匆忙签单。一旦出险,保险理赔时扣这免那,让保险消费者感到买保险总是保险人说了算,很无奈。这样就会导致保险人信誉度降低,有的甚至遭到指责埋怨。
2、保险格式合同的特约栏内,在个别情况下保险方会附加不利于消费者的约定。保险公司把保险产品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未经批准或擅自超出费率规章的规定,承保时在特约栏里增加对被保险人的免责条件、任意扩大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违反约定的处置权利。作为分散的保险消费者尽管在签约时与保险方有协商的过程,并认识到其不公平性,但往往因为事情较小或交涉太费精力而予以接受。
3、保险格式合同的格式条款没有及时修正和开发。我国保险业在20世纪80年代初只有人保一家,并且国家为了避免一家垄断行为,加之消费者对保险这一特殊商品陌生,条款费率一直由履行国家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来制定。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采取这种管理办法和模式,目的显然是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上述弊端的存在,虽然其影响尚未达到“霸王条款”的程度,但其副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第三,保险消费者应该更多地了解国内保险发展历史,宽容地对待尚在完善中的保险格式合同。
1、我国现代保险业与西方国家相比起步较晚,并几经波折。到20世纪80年代重新恢复才步入快速发展期,而且期间一直是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直到90年代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两大商业性保险公司成立,才打破保险市场垄断格局,市场竞争机制开始进入保险市场;上世纪末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为保险业发展带来了更多的机遇,市场主体快速增加,行业竞争越来越充分。
2、我国保险立法和监管工作相对滞后。1995年才颁布实施规范保险活动的专门法律——《保险法》,且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订;2002年修订的《保险法》才把保险险种的开发、引用、修订权授予保险公司,保监会对各保险公司制订的险种条款和费率进行审批和监督。保险业作为我国金融的三大支柱之一,监管职能一直由人民银行兼职履行,到1998年才成立独立的行业监管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3、保险消费者需宽容对待尚在完善中的保险格式合同。年轻的保险行业,加之滞后的立法、监管使我国保险市场行为达到规范有序状态需要有一个过程。一方面原来的保险险种在现有的经济条件下会出现较多的缺陷和不足,另一方面尽管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开发新险种的积极性大增,对消费者不合理、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正在被改造、摒弃,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符合国际经营理念的格式条款不断地被开发并投放市场,但由于经验不足新险种也会存在欠缺。这就要求保险消费者要以宽容的心态,发展的眼光了解熟悉现有险种,切忌对待保险格式条款求全责备,稍有不满动咎冠以“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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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定型化契约、量贩契约,它是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能预见当事人双方未来关系的主要内容,并且已对各种具体化、特定化的事项,加以预拟的格式文书为表现形式。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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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拟定格式是什么格式的合同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9-05根据民法典合同拟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又被称为标准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相对人只能在接受格式条款和拒签合同两者之间进行选择。格式条款既可以是合同的部分条款,也可以是合同的所有条款。在现在经济生活中,格式条款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提高了交易效率,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随处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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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别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18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区别是: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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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进行划分什么是格式合同福建在线咨询 2022-11-191、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2、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 第一,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二,免除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合同无效; 第三,对格式合同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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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格式保证合同是否有效性贵州在线咨询 2022-12-02判断格式保证合同是否有效,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合同主体是否有资格签订合同; 2、格式条款是否有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等情形。 根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辟谣】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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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格式条款,什么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特点是?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8一、什么是格式条款,什么又是格式合同《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被称为格式合同,也有学者将其称为标准合同、附和合同、定式合同、定型化合同等。需要注意的是,全部条款均为格式条款的合同为格式合同,部分条款为格式条款的合同仍然属于格式合同。二、格式合同特点是什么格式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