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现破产财产方式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7:13:01 355 人看过

一、变现破产财产方式是什么

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破产财产变现的方式应当以拍卖的方式进行,同时指出:不进行拍卖或者拍卖不成的破产财产,可以在破产分配时进行实物分配或者作价变卖。

从上述法律规定不难看出,破产财产变现的方式有拍卖和变卖两种。

(一)拍卖

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被拍卖物的价金。破产财产的拍卖,由清算组负责委托有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清算组委托的破产财产的起拍价应当是债权人会议和清算组对破产财产评估的价值。

清算组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破产财产,其行为是强制性的,是对属于债务人所有的享有独立处分权的财产强制进行的拍卖,在开拍之前,清算组应发布公告,并报人民法院,通知竞拍人破产财产拍卖的时间、地点,竞拍人在公开竞拍之前可以对拍卖的破产财产进行现场查勘,以确定自己的最高竞拍价。

拍卖具有以下特点:

1、拍卖是由专业机构进行的活动;

2、动产和不动产应由不同的拍卖机构进行;

3、拍卖破产财产,应按确定的程序进行;

4、财产拍卖成交应当在事先确定的底价之上,由出价最高者的价金作为拍卖物的价金。

(二)变卖

是清算组依据事先确定的破产财产的价格,随时出卖破产财产的行为,一般的说,破产财产的变卖有以下几个步骤:

1、拟定和通过变卖方案。变卖方案的内容有:

(1)变卖财产的目录表;

(2)财产变卖的定价原则;

(3)财产变卖的程序原则。

2、制定变卖程序,具体内容有:

(1)确定公布买受人的资格;

(2)变卖登记手续及具体时间;

(3)定价原则;

(4)签定变卖协议。

3、发出变卖公告,变卖公告应刊登在影响大的报纸上,具体内容有:

(1)变卖物的简况;

(2)变卖登记的时间;

(3)联系人、联系方式、联系地址。

4、变卖合同(协议)的签订和生效。变卖合同是变卖工作结束后,清算组与买受人签订的合同(协议)。

具体内容有:

(1)买、卖双方的名称、地址、代表人姓名、职务;

(2)财产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况等;

(3)议定的价格及付款方式、时间;

(4)违约责任;

(5)代表人签字;

(6)附件,如变价财产的目录等。

清算组与买受人双方签字后,报人民法院批准后合同生效。

二、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如何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制定破产财产按如下原则分配:

(一)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全体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二)破产财产分配的次数,原则上一次性分配结束,也可以采用多次分配的形式进行;

(三)破产分配方案的主要内容:

1、可供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总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

2、债权清偿的顺序、各顺序的种类和数额,其中应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的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

3、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

4、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

5、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定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范围:指列入破产财产的债权。其债权分配以便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为原则。

(五)其他:

1、将人民法院已经确认的债权分配给债权人的,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出具债权分配书,债权人可以凭债权分配书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债权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领取分配的财产的,对该财产可以进行提存或者变卖提存价款,并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发出催领通知书。债权人在收到催领通知书一个月后或者在清算组发出催领通知书两个月后,债权人仍示领取的,清算组应当对该部分财产进行追加分配。

三、破产财产追回权

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1年内,破产企业有《破产法》第31条所列侵害相关债权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时,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认定行为无效,并追回财产。这种由清算组行使的权利称为追回权,亦称否定权或撤销权。

同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出现破产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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