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府关于预征土地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9:32:57 210 人看过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穗府[1992]91号

为保证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用地,防止乱占滥用,实现城市规划,抑制征地补偿费用急剧上升,保证政府的土地收益,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已规划了的土地实行预征,为做好预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预征土地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需要,与集体土地所有者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支付一定比例补偿费用的行为。土地预征后,可以有效地把土地控制在政府手中,保证规划的实施,又可以调控土地供求关系,使政府获得较多的土地收益。但预征不是批准征用,建设需要用地时,仍按法定程序批准后,方可使用土地。土地在没有使用之前,仍由农民耕种,不能丢荒,不能搞任何建筑物。

二、拟预征的土地,必须是已经规划部门做了规划或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小区规划用地,或者是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重要地段的土地。

三、县(市)预征土地要经县(市)政府同意,由县(市)国土局实施。市区预征土地由市国土局根据城市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编制预征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开发中心会同各区国土局实施。

四、预征土地一定要签订补偿协议。签协议时要严格按法定的补偿标准,不得突破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对农民的生产及生活出路要有妥善的安置办法。县(市)预征土地,由县(市)国土局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协议。市区预征土地,委托市土地开发中心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协议。

五、预征土地要支付补偿费用。签订征地协议后,可先支付补偿总额的5%至10%的费用,补偿余额,待正式批准用地时付清。

预征的土地两年内未正式征用,从第三年开始每年按统计部门公布的物价指数调整补偿费用。

预征土地时,县(市)可以按预征面积的10%给村留用地,市区可以按预征面积5%至8%给村留用地,用于发展第二或第三产业,安置剩余劳动力的生产和生活。

预征土地的资金,可从土地有偿出让收益中解决一部分,不足部分,由市土地开发中心和各县(市)国土局筹措。以后,从土地收益中偿还本息。

预征土地,是解决因征地周期长而影响建设的重要措施,是用地管理的一项改革。各县(市)、区在预征土地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国土局反映。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04: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建设用地相关文章
  • 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为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就我市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征地补偿安置的实际情况,确定我市为一类地区。执行如下征地补偿标准: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标准,为每亩不低于1800元。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补偿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补偿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需要补偿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人不低
    2023-06-10
    375人看过
  • 长春市关于执行《关于征收土地收益金的通知》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物价局:为贯彻执行吉林省建设厅、财政厅、税务局、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征收土地收益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地产经营管理,保证财政收入,同时根据《吉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现就《通知》在我市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做以下规定:一、凡在长春市市区、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内通过划拨或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其土地使用权(含连同地上建筑物)转让、出租、抵押等进行地产经营活动的均应按其收益额的20%~50%交纳土地收益金。市房地产局地产经营管理部门和各县(市)城建房产管理部门继续代财政征收土地收益金。二、以房屋买卖、交换、赠与为特征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活动和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联建房屋而引起土地使用权发生变化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活动,应交纳土地收益金。三、以出租房屋、场地和营业柜台为特征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活动,
    2023-06-10
    329人看过
  •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分批次统一征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等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实施分批次统一征地,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现就实施分批次统一征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现在起,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确定的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包括写字楼、度假村)等经营性项目用地,需要征用集体土地的,由市、县(含临潼、阎良区)政府成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分批次统一征用;需要拆迁利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建设部门组织拆迁安置;征用、拆迁腾出的建设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给建设单位。二、城6区行政辖区内除上述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包括写字楼、度假村)等经营性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继续按现行规定程序,由建设单位向计划、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立项、定点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
    2023-06-10
    118人看过
  • 沈阳市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进投资结构调整,加快普通住宅建设,保持必要的经济增长速度和投资规模的要求,加速我市空置商品住宅销售,推进住宅商品化、社会化进程,培育、规范和发展住宅交易市场,根据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实行有关扶持政策。现将促进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住宅可以上市交易对已售公有住宅交易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凡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住宅,包括解困房、安居工程房、集资合作建房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进行交易(含买卖、置换、租赁、抵押、典当、继承等)。但下列已售公有住宅不得上市交易:(一)已列入规划拆迁范围且已发布拆迁公告的;(二)学校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三)部队、科研、保密等单位认为不宜上市交易的;(四)超出干部住宅面积控制标准,超标部分没有补交商品房面积款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上市交易的。二、开展各类
    2023-06-10
    51人看过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6-7【实施日期】2005-6-7【发布单位】【文号】穗府[2005]1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报请国务院同意,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如下:一、撤销东山区、芳村区,设立南沙区、萝岗区。二、将原东山区的行政区域,白云区的矿泉街道,天河区的登峰街道、天河南街道的杨箕居委会和中山一居委会、沙东街道濂泉路以西、北环高速公路以南、广源东路以北的区域划归越秀区管辖。越秀区人民政府驻越华路。三、将原芳村区的行政区域划归荔湾区管辖。荔湾区人民政府驻中山七路。四、将番禺区的南沙街道和万顷沙镇、横沥镇、黄阁镇,灵山镇的庙南村、七一村和庙青村的部分区域,东涌镇的庆盛村、沙公堡村、石排村的各一部分区域划归南沙区管辖。南沙区人民政府驻黄阁镇凤凰大道。五、将白云区的萝岗街道,钟落潭镇的九佛、穗北2个居委会和红卫、风尾、埔心、蟹庄、枫下、佛朗、燕塘、莲塘、山龙、重
    2023-04-22
    443人看过
  •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漯平高速公路征地补偿问题的通知
    叶县、宝丰县、汝州市、新华区、湛河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着依法办事,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利益的原则,经过测算和平衡,现将漯平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补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12000元(含青苗补偿每亩600元),菜地每亩15000元。请以此为标准,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二、征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修订本)》(豫政[1989]113号印发)规定的下限上浮72%执行。三、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使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违者视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2023-06-10
    314人看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私人使用的宅基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省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城镇私人使用的宅基地问题,我省一些地方不时发生争执,要求明确处理办法。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情况,特作如下通知:一、凡经人民政府登记发证的城镇私人使用的宅基地,持证人有使用权,如要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必须服从城镇总体规划,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完善手续之后才能动工,否则按违章建筑论处。二、国家建设需用私人使用的宅基地,原宅基地使用户必须服从国家需要。对宅基地上的私人房屋、围墙、水井、种植物等应给以合理补偿。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需用私人使用的宅基地,都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过去业经政府或授权机关安排用于国家、集体建设和分配给居民建了房屋的,一律不再作处理。私人强占城镇空地、街基以及私人使用的宅基地,由当地政府按市政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四、城镇私人使用的宅基地,不准买卖、出租和自行转让。违者,由
    2023-04-22
    173人看过
  •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政策进行了调整,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使用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的批次用地及单独选址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将省国土资源厅的缴费通知转各区(市、县)政府,由各区(市、县)政府直接缴入国库。(二)贵阳市的城市批次用地及市级单独选址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市财政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市级财政在当年预算中安排缴纳。(三)市辖区范围内的行政划拨用地(除开发区外),由市国土资源局向申请用地单位开具《行政划拨用地收入缴费通知单》,由申请用地单位向市财政局缴纳行政划拨用地成本,纳入财政预算。县(市)范围内的行政划拨用地,由县(市)国土资源局向申请用地单位开具《行政划拨用地收入缴费
    2023-06-10
    348人看过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为配合我市住房制度改革,规范个人按房改政策购买的房改房依法上市交易的管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的通知》(穗府〔1999〕8号)的有关精神,现对个人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指职工已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下同),已付清房款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上市交易(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范围包括出售、出租、交换、抵押和赠与)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一)个人首次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取得收入无增值的,产权人必须出具购买房产原值(指购买公有住房时实际支付的金额,下同)凭证、买卖合同、过户及其它证明等,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二)个人首次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取得收入有增值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对产权人出售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按取得收入全额依1.
    2023-06-10
    160人看过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2-29【实施日期】2008-1-1【发布单位】【文号】穗地税发[2007]277号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科学、合理地设置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现就调整我市(含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下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普通住宅1%和其他商品房2%。对符合市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普通住宅和其他商品房的收入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按从高适用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二
    2023-06-10
    337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拖欠土地出让金和城建规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土地出让金和城建规费是我市城市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长期以来,一些单位以种种原因拖欠、偷逃应缴费用,扰乱了正常的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制约了我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为缓解建设资金严重短缺的压力,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清理拖欠土地出让金和城建规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清欠对象凡历年来经批准缓缴、逾期未缴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减、免、缓缴审批手续的单位,都属于此次清欠工作的清欠对象,应按照有关规定尽快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城建规费,并办理清缴或补办手续。二、时间安排1.11月15日前,进行宣传发动,将催缴通知书发放到各欠费单位;2.11月25日前,各欠费单位到市清欠办公室报送逾期缴款情况说明,计算、核对逾期缴款滞纳金,领取专用缴款通知书;3.12月10日前,各欠费单位按市清欠办公室指定的帐号缴纳所欠款项;4.12月11日以后,对无缴纳欠
    2023-06-10
    99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东新区户籍管理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金水区、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市户籍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郑东新区建设实际情况,现将郑东新区户籍管理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2年7月21日前,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郑东新区规划区域(限107国道以东、京珠高速公路以西、连霍高速公路以南、陇海铁路以北,下同)内农业人口,享受郑东新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二、2002年7月22日以后,至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迁入郑东新区规划区域内的以下人员,享受郑东新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1.义务兵退伍回原籍的;2.在校大中专学生毕业后无业回原籍的;3.“两劳”释放人员回原籍的;4.第一条和第二条1、2、3款人员的符合婚姻政策的结婚配偶;5.第一条和第二条1、2、3款人员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婴儿。三、郑东新区规划区域内户籍不再冻结,并按郑州市统一政策规定实行一元制户籍管理。2002年7月22日
    2023-04-22
    175人看过
  •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费(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1998年以来,全市人民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实施“大开放、大招商、大发展”战略,上半年取得了很大成绩,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投资环境都有了极大改善,在土地管理方面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城市改造和治理整顿步伐,全面推进土地有偿使用进程,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要充分利用今年后三个月时间,依法征收各项土地费(税),做到应收尽收,最大限度地减少土地资产流失,力争今年全市实现一亿元的地产收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土地费(税)征收问题通知如下:一、征收土地费(税)的范围和内容(一)范围1、全市行政区域内,除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石油天然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确定的用地外,其他项目用地一律列入本次土地费(税)征收范围。2、重点是政治、经济、文化、工业中心和城市居民点应实行有偿使用
    2023-06-10
    153人看过
  •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评估确认问题的通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两个《决定》和市委、市政府两个《实施意见》,解决我市企业改制过程中土地资产的评估及确认问题,加快改制后企业手续的办理速度,减轻企业负担,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研究,现就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评估确认问题决定如下:一、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土地局共同认定3家具有土地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承担我市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评估的职责。非指定范围内的评估机构不具有对改制企业土地资产评估的资格。二、改制企业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可在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市土地局共同认定的3家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中自主选择任何一家评估机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土地部门不能指令或强迫改制企业到某一评估机构接受服务。对不涉及土地资产的资产评估,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三、关于改制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的收费须严格执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六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
    2023-06-10
    114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建设用地
    相关咨询
    • 关于广州坟地补偿问题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7-24
      关于坟地搬迁补偿,目前是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要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来确定。依照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 农村自留地关于政府征用方面的问题?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7-23
      农村村民之间土地纠纷问题,如调解不成,不同的土地纠纷依不同途径解决: 1、土地确权纠纷土地确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土地侵权纠纷土地侵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
    • 有关于泸州土地征用及耕地补偿问题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7-30
      1、耕地遇到征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3、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
    • 市政府关于宿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7-05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13
      [劳社部发[2007]3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1995〕5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民险发〔1997〕27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管理的通知 [渝劳农保发〔1999〕1号]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在机构改革期间认真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紧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