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益物权的客体可以是权利吗
民法典规定,法律规定的权利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而物权的客体还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取得有哪些分类
物权取得可细分为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动产物权的取得、用益物权的取得。
某些法律事实能够引起这三种物权的发生,某些法律行为仅能引起其中一种或二种物权的发生。能够取得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行为和事实:
(一)合同。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取得物权。
(二)善意取得。受让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的信赖,以对价善意受让不动产、动产的物权,纵使出让人无转让的权利,受让人依然能够取得该不动产、动产的物权。
(三)继承、遗赠。公民死亡后,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的物权。公民死亡的时间,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物权的时间。
(四)赔偿、补偿。通过获得赔偿、补偿取得物权。
(五)判决、裁决。通过人民法院判决、仲裁庭裁决取得物权。判决、裁决生效的时间是当事人取得物权的时间。
(六)划拨。通过划拨取得物权。
(七)时效。通过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三、用益物权的客体限于不动产的意义
动产和不动产的分类是物的最重要的分类之一。这种分类虽然依据的是极简单、平常的物是否具有可移动性的标准,但它却决定着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而且民法在对这两种物的不同对待中建立了两类不同的规则体系。具体地说,用益物权的客体限于不动产具有以下的意义:
(一)用益物权以不动产为客体使得用益物权成为最重要的财产权利之一。由于土地和建筑物作为社会生产、生活的必要条件的重要性,同时其经济价值一般也都比较大,所以“从古代起直到工业革命时代,土地(一种不动产)被认为是最重要的一种财产,所以逐步制定了详细的规定来保障有关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作为不动产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自己的主要途径,直接支配不动产并排他性地享受其利益,它在财产权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是不言而喻的。
(二)用益物权的客体限于不动产使其法律规则有自己的特点。除了在用益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上不同于动产物权以外,用益物权的法律规则的重点在于明确其效力及于不动产的哪些部分,其行使在法律上受有哪些限制。而动产物权的法律规则则不同,它着重保护的是权利人如何更充分地行使其权利,更关注的是动产物权变动方式的多样和便捷。
-
用益物权:物的利用与收益权
195人看过
-
用益物权的权利主体和限制条件
211人看过
-
质权客体的权益内涵是什么
290人看过
-
“声音权益”的客体是什么
425人看过
-
用益物权的权利生效方法
388人看过
-
侵犯用益物权可以立案吗
251人看过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用益物权的基本内容,是对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通过直接支配他人之物而占有、使用和收... 更多>
-
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吗? 为什么?四川在线咨询 2022-12-03可以。债权的客体包括物,债的客体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
-
物权的客体是现有物,但是担保物权的客体怎么可以是将来的财产??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6其实是可以的,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的实现而设定的,只要能保证债权的实现就是可以的。比如你有一间铺面,然后你想扩大规模,你就可以用铺面未来的收益做担保,如果到期你还不上钱,那么债权人就可以用铺面未来的收益来抵减债务,直至还清。
-
物权的客体?山东在线咨询 2021-11-07物权的对象应该是有体物,包括房地产和动产。房地产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不得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以来有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用益物权人可以是所有权人吗,具体规定有哪些湖南在线咨询 2024-09-24用益物权人不是所有权人,两者含义是不同的。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而用益物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湖南在线咨询 2023-04-12一、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征:(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法人;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国家所有权的土地; 3、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 4、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是一项独立的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