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失业原因的是:
1、自愿失业:不愿意接受现行的工作条件和收入水平而未被雇用而造成的失业。这种失业是由于劳动人口主观不愿意就业而造成的;
2、非自愿失业:这种失业是由于客观原因所造成的,因而可以通过经济手段和政策来消除;
3、摩擦性失业:在生产过程中由于难以避免的摩擦而造成的短期、局部的失业;
4、结构性失业:劳动力供给和需求不匹配造成的;
5、周期性失业:是经济周期波动所造成的;
6、技术性失业:在生产过程中引进先进技术代替人力,以及改善生产方法和管理而造成的失业;
7、季节性失业:由于气候状况有规律的变化对生产、消费产生影响引起的失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对失业原因的通俗解释?
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对失业原因的通俗解释如下:
1、劳动市场上经常存在超额劳动供给;
2、经济中存在着显著的周期性波动;
3、经济政策在绝大多数年份是重要的。但是新凯恩斯主义并不是对原凯恩斯主义的简单因袭,而是认真对待各学派对原凯恩斯主义的批判,对原凯恩斯主义的理论进行深刻地反省,同时吸收并融合各学派的精华和有用的概念、论点,批判地继承发展了凯恩斯主义。
凯恩斯经济学的核心是就业理论,而就业理论的逻辑起点是有效需求。在凯恩斯以前,剑桥的经济学,例如庇古,把失业分为摩擦失业和自愿失业两个范畴,认为包含了全部失业。
凯恩斯经济学是约翰梅纳德凯恩斯及其门徒发展而成的一整套经济思想。它主要分析消费总量和收入总量的因果关系。认为总收入等于总消费加投资。如果储蓄的每一增加不被新的投资所抵消,收入就会下降,失业就会上升。凯恩斯在经济理论上第一次提出不充分就业的平衡的可解性。
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理论新颖,政策主张独特,已经成为经世致用之学,它不但奠定了克林顿政府经济学的理论基础,而且是欧盟国家的官方经济学。
凯恩斯经济理论的主要结论是经济中不存在生产和就业向完全就业方向发展的强大的自动机制。
凯恩斯主义(也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是建立在凯恩斯著作《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的思想基础上的经济理论。主张国家采用扩张性的经济政策,通过增加需求促进经济增长。即扩大政府开支,实行赤字财政,刺激经济,维持繁荣。凯恩斯的经济理论指出,宏观的经济趋向会制约个人的特定行为。
-
电梯失效的原因在于物业公司吗?
240人看过
-
企业破产属于民事诉讼吗,企业破产的原因是什么
126人看过
-
毕业证书遗失的原因
464人看过
-
失业金支付失败是什么原因?
101人看过
-
请假原因属于隐私吗
275人看过
-
发生职业病的原因有哪些,如何确定是不是属于职业病
329人看过
保险费是指当投保人参加保险时,根据其投保时所订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当保险财产遭受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失,或人身保险中人身发生意外时,保险人均要付给保险金。保险费由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构成。... 更多>
-
因失业失业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吗?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05所谓保费豁免,是指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某些特定情况下导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时,由保险公司获准,同意投保人可以不再缴纳后续保费,保险合同仍然有效。比如在保险公司购买养老保险,投保人发生重大疾病(包括意外)时,那么余下的未缴保费可能都不用缴了,而社保还是要缴。
-
间接原因是否属于工伤四川在线咨询 2022-02-04《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在解释条文时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作出扩大的解释。那么“间接原因”就应当理解为与工作有关联性,相对紧密性的活动,也就是伤害原因与工作之间有间接因果关系。在外出开展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排除如个人休闲娱乐、游山玩水等因素而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
属于销售假药罪的原因是什么河北在线咨询 2022-01-01销售假药罪的犯罪组成:1。主要要素:主体为个人和单位;2。主观要素:主观必须故意;3。客观要素: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4。对象要素:侵犯对象是国家药品管理制度。
-
-
分居属于离婚原因吗台湾在线咨询 2022-06-07分居是离婚的理由,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第三、五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