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鼓励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就相关问题做了后续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的方式
根据《条例》第九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与加计扣除方式类似,减计收入也是一种间接优惠。例如,企业经营某一项目的收入为200万元,对此收入可以减按90%即180万元计入其应税收入,而这一项目的对应扣除项目为190万元,则企业在这一项目上的应税所得为-10万元,由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综合计算的,这-10万元可用来抵减企业在其他项目上的应税所得,从而不仅相当于对这一项目免税,还免掉了一部分其他项目应缴的所得税。这种优惠和增值税的免抵政策有异曲同工之处。
与原仅适用于内资企业的(94)财税字第001号文所规定的减免税这种直接优惠相比,企业所得税法框架下的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优惠,转变为减计收入这种间接优惠,还将优惠适用对象扩大到外资企业,且没有5年(或1年)的时间限制。
二、享受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的具体条件
《条例》第九十九条对享受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的具体条件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进一步明确:本章第九十九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据此,经国务院批准,财税[2008]117号文公布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财税[2008]47号文则对《条例》规定的享受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的具体条件进行了重申,即: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生产的产品属于《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与(94)财税字第001号文相比,享受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不再将区分是否利用本企业产生的《目录》内资源,作为适用条件。
为更好地适应形势变化,财税[2008]47号文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这样,在调整《目录》时不必修改实施条例,从而使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更为灵活高效。
财税[2008]117号文公布的《目录》,与被其替代的2004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以下简称原《目录》)相比,主要有两方面变化:
(一)将综合利用的资源、生产的产品和技术标准分别对应列示
与现行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对应,现《目录》改变了原《目录》将综合利用的资源、生产的产品一并表述的做法,并明确了各项综合利用资源所生产的产品应达到的技术标准。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除两项综合利用资源所生产的产品(见上表第8、9项)外,其他十四项综合利用资源所生产的产品中,有十项均要求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有四项要求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这与(94)财税字第001号文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有显著的区别。
(二)将综合利用的资源及相应生产的产品精简整合
由原《目录》中的四类四十六项资源精简整合成现《目录》中的三类十六项资源。《目录》对综合利用的资源相应生产的产品也进行了精简。
1.综合利用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生产的产品大幅精简
将原《目录》中的八项综合利用的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精简为煤系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瓦斯,利用其生产的产品仅限定为高岭岩、铝钒土、膨润土,电力、热力及燃气,删除了原《目录》第1项中的及其加工利用的产品这类不确定的表述。
2.综合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重新整合
将原《目录》综合利用农林水产废弃物及其他废弃资源生产的产品这一大类第46项利用废动、植物油,生产生物柴油及特种油料改为现《目录》综合利用废水(液)、废气、废渣生产的产品这一大类第7项利用废生物质油,废弃润滑油生产生物柴油及工业油料。将原《目录》综合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这一大类二十一项,整合为七项。值得注意的是,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等现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的项目,《目录》没有保留。
3.综合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重新界定
将原《目录》综合利用农林水产废弃物及其他废弃资源生产的产品、综合利用农林水产废弃物及其他废弃资源生产的产品这两大类进行了梳理,重新界定了七项综合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需要关注的是,利用锯末、树皮、枝丫材生产人造板及其制品的规定,与原《目录》及现行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中的原料和产品口径相比,有较大差异。
三、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情形
(一)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未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
根据财税[2008]47号文,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二)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
财税[2008]47号文规定: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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