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证明的界定及其证据属性
(一)什么是单位证明
单位证明,是指有关部门以单位的名义向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证明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某些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何谓“单位”,在法律上无统一的解释①,主要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为主。其特征主要表现为:(1)单位证明是以单位的名义作出的,并加盖单位公章,(2)单位证明的形成通常是依凭单位所掌握的文书、档案等书证或是单位领导、相关人员的陈述,(3)单位证明是向人民法院出具的,(4)单位证明的内容反映的是有关案件的事实。
单位证明材料在诉讼实践中有大量的空间,常见的如:关于人的自然状况、身份、资格以及历史情况的证明;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首和立功表现的证明;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死亡、失踪的证明;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的证明;关于涉案人员已作其他处理的证明;价格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与案件有关的边界情况的证明;环保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与案件相关的环境状况的说明;气象部门出具的关于案件发生时气象情况的说明;关于涉案物品性质、性能、状态的证明;关于对涉案物品进行处置的情况说明;与案件有关的声明等。
可见,单位证明的制作目的,一般是为了直接证明某一案件事实,而不是记录某一涉案事实或者促成某一涉案事实;其内容一般为综合、概括本单位所持文书、档案记载内容,或者转述单位员工对某一案件事实的记忆、陈述,或者陈述本单位曾承办的业务活动情况,或者表达本单位对某一案件事实的专业技术判断。应当说,无论单位证明的证明内容是什么,单位证明的证明源都不是单位证明本身,而是单位证明所依凭的文书、档案等书证或者单位领导或普通员工的陈述、转述等证人证言。因此,笔-者认为:单位证明在本质上属于传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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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针对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如果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若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核查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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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证明可否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福建在线咨询 2022-06-13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因此只要“单位证明”反映的事实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就应当作为刑事证据来使用。其次,“单位证明”以书面陈述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这也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书证的表现形式。 第三,某些涉及案情的年龄、职务、价格等问题,无法来用证言解决,仍需要由有关单位以组织名义出具证明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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