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11条规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而《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和《防沙治沙法》规定的取得林地、草地、水面滩涂、沙化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却各不相同。
根据《森林法》规定,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可以以转让方式取得,其他国有林地使用权和农民集体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只能以承包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草原法》规定,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渔业法》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而《防沙治沙法》则规定,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转让取得国有沙化土地使用权,农民集体的沙化土地使用权可以承包。
因此,这些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划拨。
如国有林场农场直接管理使用国有林地、草地、沙化土地使用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水域滩涂。
二是转让。
如国有林场依法将国有林地使用权、国有沙化土地使用权经过相关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转让费”,然后转让给社会投资者,社会投资者成为国有林地使用权、国有沙化土地使用权人。
三是承包。
如国有林场将国有林地使用权发包给农民或者社会投资者承包经营,国有草场将国有草地使用权发包给农民承包经营;农民集体将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水域滩涂、沙化土地,或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草地、水域滩涂发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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