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通知》规定,我省各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享优对象
1999年12月后退役的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都可享受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
就业和社保
通知要求,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的民政部门要对个人的培训费给予一定补助;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在退役一年内免费为其提供档案管理和劳保事务代理服务。
城镇退役士兵应聘和报考公务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士兵,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给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并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高考可加分
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校的,投档总分可以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校的,投档总分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加20分;报考研究生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复试或录取。个体经营3年免缴费
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凭证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管理费、合同工本费、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劳动合同鉴证费等相关费用。
其中有专长的人员,在申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时,其智力成果、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经法定部门评定后,允许抵充40%的注册资本,属于高新技术的,抵充50%的注册资本。
对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临时性、季节性和流动性经营的,可以核发临时营业执照。
安置退役兵可免税
新办服务型企业和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服务型企业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商贸企业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开始,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等相关业务和家畜、牲畜等业务的,免征营业税。
落户政策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县级以下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应准予落户,并允许其配偶和子女随其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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