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查和安检证管理
1.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检查,由市劳动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经济检查程序进行。
(1)市劳动行政机关制定审度或专项检查计划,下达《监督检查通知书》。
(2)市、区(县)劳动行政执法人员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由二人共同进行,须持《监督检查通知书》,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经市劳动行政机关授权,接受委托抽检任务的质检机构,其工作人员(2名)执行任务时,须持《监督检查通知书》、《委托抽样通知单》和《工作证》。
(4)检查人员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抽样时,须填写《监督抽样登记表》;抽取的样品经包装加封后,一般由企业送指定质检机构。封条由市劳动行政机关统一印制。
2.《安鉴证》的发售和监控由市劳动行政执法部门统一管理。
(1)《安鉴证》的式样、印制、发售由市劳动社会保障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确定和审批。天津市劳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站暂时负责对所检产品《安鉴证》的印制和发售工作。
(2)凡未取得《国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天津市劳动防护产品定点生产单位》证书的企业,不能申购《安鉴证》。对未经监督检验或只做委托检验的产品也不发售《安鉴证》。
(3)劳动防护产品生产企业,不得从外地购买《安鉴证》。更不准私自印制,一经发现予以查封;对伪造《安鉴证》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3.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机构应遵循的工作原则
(1)经劳动行政机关授权,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质检机构,要接受市劳动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2)要严格按照劳动行政机关审查验收的质检机构《质量管理手册》,规范检验人员的行为和检验程序。不得从事与检验业务有关的经营活动;不准弄虚作假,以确保质检机构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
(3)承担检验项目的仪器设备必须经计量认可;对检验样品按产品标准进行全项检测,检验报告及时送达受检单位和报送职业安全卫生监察部门。
(4)检测检验费,按检验项目累计收取,并严格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摘自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查和加强安鉴证管理的通知政策发布公告2000年005号,津劳办[2000]93号(200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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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许可证换证和专项监督检查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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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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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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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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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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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商业部、国家标准局关于颁发《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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