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目的
为了维护诚实信用原则,本条款保护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阻止恶意注册。它是对商标注册制度的有效补充。适用要件和适用案件类型
在商标异议、未注册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的审理中,符合下列适用要件的,可以适用本条款:他人的商标在有争议的商标申请注册之日前已被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有争议的商标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相似;原则上,争议商标中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商标中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相似;有争议的商标的申请人是恶意的。
III.“已使用且有影响”的判断“已使用且有影响”的商标是指在有争议的商标申请注册之日之前,在中国境内已经使用并为有关公众所知的未注册商标。
1。“未注册”的判决“未注册”包括从未申请注册的情况,有争议的商标申请注册之日后申请注册的情况,也可能包括之前已注册但在有争议的商标申请注册之日之前因到期和未续展而仍在继续使用的情况。“相关公众”>P>相关公众包括商品或消费者的生产者和由商标、经营者和相关人员参与分销渠道的服务提供者等。在确定相关公众时,应考虑性质、类型的影响,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和其他因素对其范围和关注程度的影响
3“已使用”和“已使用”的确定是保护未注册商标的最基本前提。原则上,使用的时间范围以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的日期为准,使用的地理范围原则上以中国为准。但是,如果提供了域外使用的证据材料来证明商标的受欢迎程度,但证据可以证明域外使用的影响能够到达相关的中国公众,则也可以承认证据的相关性。商标使用的事实需要权利人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据应当真实、合法、相关,能够显示商标标识、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日期和使用人。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48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在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商品交易文件上使用商标,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以识别商品的来源。根据商标使用的具体方式,证据一般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提单、银行收据、进出口证明、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和户外等媒体广告、媒体评论和其他宣传材料,参展相关材料、获奖证明等。该条款不仅强调了对注册商标的保护,还对未注册商标给予了合理的保护。然而,在商标注册制度下,对早期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是有条件的。早期使用的商标只有达到“具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才能在相关公众中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有权在影响范围内抵制他人恶意注册,并作为未注册商标受到保护。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维护商标注册原则、维护注册商标的稳定性、维护诚信原则和制止和打击不正当竞争之间取得平衡。
“一定的影响力”作为一个相对概念,不应要求太高或太绝对,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采用相对认定标准,并在案件中具体衡量。在相关行业或某一领域内,相关公众可以知道,而不是在一个大范围内被相关公众普遍知晓
>P>以确定商标是否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应综合考虑有关公众对商标使用的知识、使用期限和地理范围的知识,商标公示的时间、方式、程度和地理范围,以及其他对商标有“一定影响”的因素。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一定影响”的产生和维持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结合每个案例的情况进行分析。用户是否通过诚实劳动给予商标知名度,商标的知名度能否通过持续使用宣传持续下去,他人的注册是否容易引起市场混乱,即是否可能发生不正当竞争的有害后果,都是必须考虑的因素。如果在先使用人对商标的投资被中断,或者商标的影响力因业务萎缩而逐渐减弱或消除,在先使用权的消失将使保护失去应有的意义。因此,对于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认定,我们不仅要注意商标的最早使用时间,还要考虑是否可以通过适当的手段继续对商标的影响。商标注册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至少在试用期间,商标的先前使用的影响应该有效地持续下去。早在15世纪的威尼斯,专利保护的概念就已经确立。在当今提倡创新创业的中国社会,我们的各项政策和制度也全心全意地保护商标、专利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我相信这个制度能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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