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僵局是现代公司治理的一大难点,在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时,应当充分设定防范公司僵局的条款,通常公司可以通过表决权限制措施及其他权利制衡措施,以防止公司僵局的产生。
一、表决权条款
对股东及董事表决权的限制措施有限制表决权行使制度、类别表决权制度、累积投票权制度及表决权回避制度。
1、限制表决权行使制度是指由公司章程规定,一个股东持有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减少其投票权的数额。即限制控股股东所享有表决权的最高数额,从而突破了传统公司法关于股东“一股一表决权”的原则。对控股股东的表决权实行一定限制,能防止其恶意利用资本多数决制度,侵害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
2、类别表决权制度是指交付股东会表决的特定事项必须经特定的类别股东同意方可通过。在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原国家体改委员1994年8月制定的《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也有类似规定:持有不同类别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
3、累积投票权制度是指股东在选举董事投票时可以投的总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累积投票权制度有助于少数派股东的代表当选为董事,从而成为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大、小股东之间利益关系的有效手段。
4、表决权回避制度是指股东或董事在表决事项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时,应回避参与表决。
二、股东退出条款
股东们可以在章程中约定,出现公司僵局时,由控制一方股东以合理的价格购买相对方股东股权或股份,从而让弱势一方股东退出公司,以达到解决僵局之目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制衡措施
在董事会形成僵局时,赋予董事长以最终的决定权。再如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仲裁条款或诉讼前达成了仲裁协议,还可以将僵局事项提交仲裁解决,而解决方案可以在符合强制法的基础上由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选择。此外,还可以约定在出现公司僵局,大股东又不收购小股东股权时,公司即进入清算程序。
其实,公司章程的设计学问非常大,投资者在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时应当树立牢固的章程意识,聘请专业的公司法律师帮助量身制定个性化的章程条款,对未来可能产生的公司僵局的情况及应对措施在章程中进行预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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