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的房子还要交哪些费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7-15 19:17:13 496 人看过

一、以物抵债的房子还要交哪些费用

1.公证费用:以房产作为抵押物进行借款操作时,通常选择的是已经住过的自住房,这种情况下无需涉及二手房买卖的公证书,因此公证费用通常仅占到总计的一至两成。

2.抵押登记费用:针对各地区、各县级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产权科抵押登记事宜,如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则该部门将按照每平米0.30元(建筑面积)的标准收取抵押登记费用。

3.保险费用: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程中,若采用屋产及人身双保险方式之上的抵押担保与购房综合保险的形式,则必须购买相应的房屋财产险以及人身险。具体而言,人身险金额因年龄以及贷款金额的差异有所不同;

至于房屋财产险金额计算公式为:保险金额乘以0.8‰,再乘以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保险期限。

4.律师费用: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借款人申请贷款的委托后,会按照该笔申请贷款金额的3‰一次性的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每份委托书最低额度规定为人民币100元。

5.评估费用:以房产作为抵押物进行借款操作期间,通常需要预先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贷款机构将依据专业评估公司所给出的评估结果,对贷款额度作出最终判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以物抵债的收条怎么写

1.以物抵债,乃是商业银行在面临无法通过货币资金方式收回收回贷款的困境之时,为了减轻自身所承受的信贷资产风险,从而选择通过回收借款方相应实物资产的途径来补偿债务的一种经济活动。

2.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常见的以物抵债协议主要分为两类:在债务法定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之前与借款方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以及当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之后才通过协商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这两种存在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在办理房地产抵押借贷业务中,公证费用占据了总借贷成本的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之间。这是因为,与购买二手房所需缴纳的税费不同,普通自住型住宅的抵押并不涉及此类费用。抵押登记费用按照建筑物的实际使用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收取0.3元人民币。此外,保险费用涵盖了房屋财产险以及人身险两个方面,其具体金额将依据借款人的年龄、所申请的贷款金额以及保险期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至于律师费用,则是按照贷款金额的千分之三一次性收取,最低收费标准为100元人民币。最后,评估费用则是根据房产的评估价值来确定最终的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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