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00:30:18 234 人看过

民政部下发《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

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函〔2004〕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1988年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于1989年发出《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问题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十多年来,这项工作进展顺利并已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保证了这部分人员的依法抚恤和优待。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公布施行后,一些省、市来函来电询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事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及评残办法予以评残。其伤残性质的认定和伤残等级标准、伤残抚恤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牺牲,批准为烈士的条件,参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执行,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确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具体计发标准,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民政部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2日 10: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立功相关文章
  •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文件劳社部发[2005]36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厅(局):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二、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三、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四、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事
    2023-04-26
    278人看过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2号令),自2011年8月1日起,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即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标准调整后,一些省市来电咨询一次性抚恤金计发的具体事宜,为便于各地操作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中“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依据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中“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有关数据为准。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中“本人月工资”计发办法中央军委2006年6月11日印发了《军队工资制
    2023-06-01
    347人看过
  • 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55)国秘字第245号命令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等暂行办法和计算工作年限暂行规定以来,中央机关和各地区在实际执行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需要予以解决,现在特作如下补充通知:一、关于退休问题。(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以后,有家可归的,一般的应该动员回家;无家可归的,由处理机关商请适宜退休人员安家地点的县、市人民委员会予以安置.为了照顾退休人员安家的困难,原工作机关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安家所需的房屋和家具,可以由当地政府在公房公产中调剂或者租赁解决,所住公房或者所用公有家具需要缴纳的租费,由退休人员自己负担。(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革命残废人员退休以后,因为已经享受退休金的待遇,所以他们的残废金或者优待金不按在乡的残废金或者优待金的标准发给,应该按照在职的残废金或者优待金的标准发给。二、关于退职、退休、病假期间的工作年限计
    2023-04-22
    460人看过
  • 关于明确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明确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9号),现就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进行综合伤残等级评定。二、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在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时,应当按照鲁人社发〔2013〕39号规定签订相关协议,协议书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统一制定。三、符合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八条规定的人员,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申报待遇时,应当由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中明确的责任单位负责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职业病责任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责任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办理的,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可直接申请。四、201
    2023-05-10
    348人看过
  •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干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失效]
    失效日期:1986-12-10一、关于补发工资问题:(一)被调动的工作人员,调动前后应该补发的工资,根据“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一项第一条规定统由调入单位按照调入单位所实行的新旧工资标准的差额补发。(二)原由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机关在七月份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评定工资级别的,新定工资高于原领工资的差额,从四月一日起补发。(三)凡工资标准改变,并且不能套级需要重新评定级别的,例如工程技术人员和教学人员,评级以后新工资高于原领工资的差额,从四月一日起补发。(四)凡改换所执行的工资标准(如保育员原执行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现改按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执行的),他们四、五、六月份应该补发的工资,按照原来执行的工资标准的新旧工资标准的差额补发,从七月一日起按照新改换的标准执行。(五)四月以后离职学习的,由原工作机关补发他从四月一日起到入学之月止的新旧工资标准的差额。(
    2023-04-22
    330人看过
  • 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及其办公室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部长兼任;兼职副总督察1名,由国土资源部1名副部长兼任;专职副总督察(副部长级)1名。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在国土资源部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正局级)。主要职责是: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具体办法和管理制度;协调国家土地督察局工作人员的派驻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家土地督察局的工作
    2023-04-22
    264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立功
    词条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形的行为。... 更多>

    #立功
    相关咨询
    • 最新民政部关于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1-25
      法规标题】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部门】民政部【发文字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4.12.24【实施日期】2004.1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优抚制度【唯一标志】76580【全文】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2月24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问题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什么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05
      民函[2004]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1988年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于1989年发出《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 (民[1989]优字34号),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问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十多年来,这项工作进展顺利并已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保证了这部分人员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或死亡,其抚恤和工作生活如何办理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1-23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负伤或死亡,民政部1989年8月4日发布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34号)对此作了规定。根据该通知规定,(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及评残办法予以评残。其评残条件与范围、伤残抚恤(保健)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件》(199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及其解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属于警察
      天津在线咨询 2021-12-03
      是的,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也承担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此也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我国公安机关的性质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公安机关是我国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宪法规定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
    • 关于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问题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4-23
      这个问题要分门别类地回答: (一)如果亡者是企业单位的,其配偶或者子女可以领取丧葬费5000元,抚恤金16000元。 (二)如果亡者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因病死亡的,其配偶或者子女可以领取丧葬费5000元,抚恤金金额相当于其生前20个月的基本工资。 (三)如果亡者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因公死亡的,其配偶或者子女可以领取丧葬费5000元,抚恤金金额相当于其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 (四)该人生前缴交的社会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