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期间需要重新计算的情况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30 07:50:11 141 人看过

1、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能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3、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或者审理期限。

4、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法院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从新计算审理期限。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对他们作精神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如办案期限。

除此之外的其它鉴定期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如果由于鉴定时间较长导致在办案期限以内无法办完案件的,应当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

6、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之日起,收到案件的机关重新计算办案期限。

7、中止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8、延期审理的案件不计入审理期限。

一、羁押期间可以更换办案单位吗

1、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期间,所涉嫌的案件是可以更换办案单位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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