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柱与沈阳中科博微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3 09:14:06 89 人看过

上诉人李玉柱因与被上诉人沈阳中科博微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2006)东民二合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惠丽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孟雷、于利军(主审)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8日,李玉柱开始与沈阳中科博微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于2004年5月1日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9月8日,因工作不达标李玉柱被沈阳中科博微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解聘。2005年9月19日,李玉柱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签字,并领取了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600元。沈阳中科博微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为李玉柱交纳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至2005年8月份。2005年12月,李玉柱以要求沈阳中科博微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履行劳动合同为由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沈阳中科博微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应按规定支付李玉柱相当于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和为李玉柱缴纳2005年9月份的养老保险和公积金的仲裁裁决,李玉柱不服该裁决,于2006年1月9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书、工资条、养老保险变动通知单、住房公积金缴费记录、失业保险缴费记录、辞退员工会签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存根等证据,已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李玉柱与沈阳中科博微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虽然为2004年5月,但双方形成实际劳动关系的时间应为2003年5月。李玉柱在沈阳中科博微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不满三年,沈阳中科博微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应按劳动法律规定支付李玉柱相当于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因李玉柱在沈阳中科博微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处工作至2005年9月19日,故沈阳中科博微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应为李玉柱缴纳2005年9月份的养老保险和公积金。关于李玉柱主张沈阳中科博微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资,因李玉柱一直按2,600元领取工资并有证据证明李玉柱对此提出过异议,视为李玉柱对合同的变更已认可。关于李玉柱要求沈阳中科博微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给付2005年9月20日至2005年12月11日的经济损失问题,因李玉柱于2005年9月19日被公司辞退,李玉柱也于同一时间离开公司,故李玉柱要求沈阳中科博微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支付2005年9月至2005年12月的工资和保险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李玉柱要求沈阳中科博微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项目提成款和加班工费事宜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沈阳中科博微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7,800元;二、被告沈阳中科博微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为原告补缴2005年9月养老保险金390元,住房公积金734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沈阳中科博微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宣判后,李玉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1)劳动合同中约定沈阳中科博微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每月应支付我2700元,但其实际每月只支付我2600元,属无故克扣我的工资;

(2)沈阳中科博微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违法解除与我劳动合同给我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3)沈阳中科博微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克扣我的提成款,应该予以支付;

(4)沈阳中科博微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未支付我加班费。

沈阳中科博微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答辩认为:(1)李玉柱在我公司转正后因未达到岗位要求,故其岗位工资被弹性降了一级,其已在领取工资时签字确认;(2)我公司和李玉柱解除合同是有着合法手续的,李玉柱已签字确认,并已在劳动部门备案,不存在非法解除合同和给他造成经济损失;(3)李玉柱为我公司工程部上位机组员工,不存在提成,我公司已经给付了其1200元的奖励。(4)李玉柱提出的加班并索要加班费无事实依据。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李玉柱与沈阳中科博微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间虽然为2004年5月,但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03年5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沈阳中科博微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应支付李玉柱相当于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因其已支付了李玉柱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还应再支付李玉柱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原审法院据此判决沈阳中科博微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李玉柱7,800元经济补偿金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沈阳中科博微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和李玉柱所签订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双方自2005年9月19日即解除了合同关系,因此,沈阳中科博微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应为李玉柱缴纳2005年9月份的养老保险和公积金,原审法院的该项判决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李玉柱提出的沈阳中科博微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无故克扣工资的主张,因企业作为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员工的工资、待遇等作出弹性调整,沈阳中科博微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根据李玉柱的实际情况每月减少其100元的收入,李玉柱知情并在领取工资时签字确认,因此,其该项上诉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李玉柱提出的其它上诉请求,因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玉柱承担。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11: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合同纠纷相关文章
  • 李兮然诉梅地亚电视中心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李兮然诉称:我与梅地亚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怀有身孕,反应强烈,于1998年10月5日前往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后梅地亚公司以我产前检查没有履行请假手续为由,对我作出旷工处理,并根据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就此,我虽与梅地亚公司进行了多次协商与交涉,但梅地亚公司对我的正当要求始终置之不理。我认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孕妇进行产前检查应视为出勤,而不是旷工,梅地亚公司以我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我为此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但该委员会却裁决维持了梅地亚公司的错误决定,故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梅地亚公司将我的档案从街道办事处调回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补齐劳动合同解除期间欠发的工资、劳保和福利,以及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被告梅地亚公司辩称:李兮然起诉书中提出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孕妇进行产前检查应视为出勤,而不是旷工的理由所指不明,根据《北京市〈女职工劳动
    2023-06-08
    134人看过
  • 李定华与株洲康乐检测试剂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定华,男,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自由职业,住株洲市XX区XX路XX号X栋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康乐检测试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炎帝广场14-132号。法定代表人谭建雄,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建东,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系该公司职员,住株洲市XX路XX号X栋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案由:劳动合同纠纷。上诉人李定华与株洲康乐检测试剂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9日作出的(2008)株天法民一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上
    2023-04-23
    181人看过
  • 吕香兰与沈阳建设机械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吕香兰与被申请人沈阳建设机械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月10日作出(2002)沈民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吕香兰对此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6年2月17日以(2006)沈民监字第163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吕香兰、被申请人沈阳建设机械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福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吕香兰诉称:因本人有病,到家附近诊所治疗,为此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对本人处理不当,要求撤销处理决定。原审被告沈阳建设机械总公司辩称:吕香兰违反总公司的医疗管理制度,未到指定医院看病,无理要求报销药费,态度蛮横,影响极坏,坚持解除与吕香兰的劳动合同。原审查明:吕香兰与沈阳建设机械总公司于1994年7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1994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止。吕香兰在
    2023-04-23
    215人看过
  • 李伶诉北京科文书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二中民初字第14542号原告李伶,汉族,1940年x月x日出生,第二炮兵政治部文艺创作室退休干部,住xxx。委托代理人吴姝,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小五,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科文书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xxx。法定代表人李国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归净,汉族,北京科文书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务主管,住xxx。被告海南出版社,住xxx。法定代表人蔡磊,社长。原告李伶诉被告北京科文书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文公司)、海南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伶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姝、唐小五,被告科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归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海南出版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伶诉称:原告系《中国历代战争纪实丛书》中《惊世鼙鼓》
    2023-06-08
    472人看过
  • 沈阳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锅炉安装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锅炉安装公司,住所地沈阳市XX区。负责人王X华,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X清,男,19X年3月4日出生,沈阳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锅炉安装公司法律顾问,住址沈阳市XX区XX南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佑,男,19X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系沈阳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锅炉安装公司高级工程师,现住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王思元,系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阳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锅炉安装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X区人民法院(2005)于民权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宋刚(主审)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X林、审判员董X莉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李X佑原系沈阳建筑机械厂科研所高级工程师,于1987年4月根据上级文件支援乡镇企业,到沈阳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锅炉安装公司从
    2023-04-25
    201人看过
  • 豪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不动产纠纷
    上诉人河北固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固安管委会)、廊坊开发区三蒲威特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蒲威特公司)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石民五初字第2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固安管委会、三蒲威特公司上诉称,豪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威公司)与本案无任何利害关系,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固安豪威平板显示产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威发展公司)系内资企业,因此,本案不属于涉外案件,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此外,本案是因土地使用权转让引发的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即使本案属于涉外案件,也是涉外房地产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应由房地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请求将本案裁定由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豪威公司和豪威发展公司辩称,本案豪威公司是《
    2023-06-09
    474人看过
  • 浙江德清利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大舜恒益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王欣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
    原杭州利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大舜恒益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舜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一份,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作了相应约定,合同签订后大舜公司于2005年1月支付第一期技术转让费10万元,但余款20万元一直未付。2005年7月12日原杭州利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原告浙江德清利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债权债务由原告所享有。2006年6月29日原告以律师函的形式向被告大舜公司催讨技术转让费20万元,但被告支付大舜公司一直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解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浙江大舜恒益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浙江德清利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技术转让费185000元,此款于2007年3月19日一次性付清;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受理费5510元,财产保全费1540元,实支费1080元,合计8130元,由原告浙江德清利欣生物科技
    2023-06-09
    271人看过
  • 河南思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陈国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金民一初字第294号原告河南思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六路26号。法定代表人罗一开,总经理。被告陈国武,男,汉族,45岁。委托代理人冯春林,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诗怡,女,汉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金民一初字第294号原告河南思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六路26号。法定代表人罗一开,总经理。被告陈国武,男,汉族,45岁。委托代理人冯春林,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诗怡,女,汉族,23岁。原告河南思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国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罗一开、被告委托代理人冯春林、陈诗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一、原告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自成立后从未招收过员工。因没
    2023-06-10
    435人看过
  • 北京某医药科技发展公司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纠纷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朝民初字第7087号原告:北京某医药科技发展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北口11号。法定代表人王某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柏,男,汉族,1979年9月22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部负责人,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1号中医学院。委托代理人张某,女,汉族,1964年11月17日出生,**太兆天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1号中医学院。被告: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永安路47号B207室。法定代表人邢某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穆某,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某医药科技发展公司(简称**公司)诉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创建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柏、张某,**创建
    2023-05-05
    302人看过
  • 上诉人河南巨东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振亚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巨东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中州中路239号枫叶国际企业中心九楼。法定代表人:翟红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增军,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振亚,女,汉族,35岁。委托代理人:辛秋霞,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王俊锋,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上诉人河南巨东资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振亚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1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巨东资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增军,被上诉人李振亚及其委托代理人辛秋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08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劳动报酬标准
    2023-06-05
    242人看过
  • 原告赵海峰与被告三门峡昊博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赵海峰,男。被告三门峡昊博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赵海峰与被告三门峡昊博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海峰及委托代理人×××、被告昊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海峰诉称,2005年6月4日,原告经昊博公司老板曹锋聘用,安排随该公司车间领班班长赵建华工作,7月20日又被班长宁海涛叫走直至被终止。期间班长宁海涛常以现在公司活不多为由随意中止原告的劳动,并承诺不上班在家等电话通知,期间,每天发20元工资,但都未兑现承诺。2008年11月份宁海涛又对原告承诺说,“以后公司没活干,在家休息每天由公司发30元工资,”。使原告感到不解的是2009年1月12日下午下班后,原告突然接到宁海涛打来电话说“明天你不要再来上班啦”。原因是原告当天早上上班时,发现原告工具箱里有别人写的一首骂原告的诗,
    2023-06-05
    128人看过
  • 漂莱特(中国)有限公司与魏剑波劳动合同纠纷案
    德清县人民法院武康法庭民事判决书(2003)德民初字第104号原告漂莱特(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城关镇东门外。法定代表人斯蒂芬·布罗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应英,浙江众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剑波,男,1963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德清县新市镇西塔圆18号。委托代理人刘海云,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漂莱特(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剑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3年1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2月21日在本院第2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漂莱特(中国)有限公司代理人冯应英,被告魏剑波的委托代理人刘海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漂莱特(中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于2001年6月30日期满后,被告于2001年9月24日以原告不支付生活补助费、社会保险费、工资损失费为由,向德清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德清县劳
    2023-06-05
    210人看过
  • 上海子明科技研究所与中国烟草总公司云南省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子明科技研究所因共同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1998)徐经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1995年5月22日签订关于共同开发新型烟用滤嘴材料的意向性协议。同年10月16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同年10月19日,双方达成正式书面协议,规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引进镀二醋酸纤维素的香烟过滤嘴专利技术;上诉人加工制作的丙纤真空改性涂层设备须于1995年11月份内总装测试完成并向被上诉人交货;机器制造费用由上诉人承担30%,被上诉人承担70%,待实验完成并取得成功后,30%的机器制造费用由被上诉人如数给付上诉人,实验费用及上诉人来昆人员费用也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先垫付给上诉人80万元,如因上诉人的原因,在11月内不能向被上诉人交货,上诉人应如数退还项目垫付资金80万元。签约后,被上诉人于同
    2023-06-09
    419人看过
  • 郑州市国防科技学校与王中原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国防科技学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中原上诉人郑州市国防科技学校与被上诉人王中原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国防科技学校于2009年2月27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确认原、被告之间系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关系,驳回被告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1日作出(2009)中民一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郑州市国防科技学校不服原判,于2009年6月11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被告向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为其补交社会保险,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3万元及六个月的择业流动期间的工资,仲裁庭查明:1、被告1999年9月到原告处任教,被告为原告的非在编教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被告的工资由原告按月发放,被告2008年3月工资2662元、2
    2023-06-05
    295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纠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合同纠纷是劳动争议的一种。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都属于劳动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纠纷列举了七种情形: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集体劳动合同纠纷... 更多>

    #劳动合同纠纷
    相关咨询
    • 劳动纠纷中劳动纠纷怎么判理李娟律师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5-22
      实践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之外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管辖条款是否有效,对此存有一定争议。劳动争议案件不同于其他合同纠纷,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具有从属性,因此适用约定管辖可能损害劳动者的权益。
    • 劳动纠纷公司可否擅自转让劳动合同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1-14
      公司劳动纠纷没有处理能转让,原公司的劳动纠纷不影响公司的转让。 如果劳动者遇到劳动纠纷的,可以申请进行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 沈阳劳动纠纷如何解决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04
      发生劳动争议后,可选择4种方式解决: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当事人→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劳动合同技术技术鉴定合同属于劳动关系是否
      河北在线咨询 2021-11-20
      技术就业合同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取决于当事人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属于合同纠纷或者就业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形成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是否应当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
    • 签订劳动合同有技术保密有时限吗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07
      法律对保密协议的保密期限没有规定,即保密的期限可以是长期的,直至其进入公知领域。因此只要其不被公开就可以永远保持其秘密性,因此企业可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不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而且在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后直至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员工都不得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劳动合同法中只对竞业禁止协议规定不得超过二年,对于保密义务是没有规定期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