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萍乡市设立技工学校审批的条件是什么
1、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有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资质的、举办过两期以上高级技工培训的技工学校;
2、举办高级技工学校应当符合当地产业规划和高技能人才发展的需要;
3、学校培养规模按人社部发[2012]8号文要求,常设专业不少于4个,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1500万元。
4、具有与办学目标、办学规模和专业(工种)设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学制教育师生比不低于1:20,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0%以上,理论和实习指导指导教师占教师总数的70%,一体化教师达50%。
5、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6.6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
6、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运动场地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具备满足师生需要的图书馆、阅览室、有校园网站。
二、萍乡市设立技工学校审批的办理流程
1、申请
2、受理,政务服务大厅接收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政务服务大厅应当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报有关业务处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填写不完整的,政务服务大厅应当向申请人发放《补正告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政务服务大厅应当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决定,下发批文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决定,下发批文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萍乡市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办理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第11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实施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放后实施机关: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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