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工作,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以及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接受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备案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市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和日常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
第三条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工作按照以下程序与要求进行:
(一)备案受理单位: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对于边远交通不便的,可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委托辖区派出所代办手续。
(二)备案需提交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治安保卫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从业人员花名册;
3、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
4、验证登记、可疑情况报告和物品保管制度。
5、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三)备案时限:须备案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备案;治安民警应在7日内对各单位进行治安检查。
(四)备案流程:
1、受理备案
①经营业主向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备案时,由治安大队或辖区派出所向报备经营业主发放《特种行业、娱乐场所备案须知》、《福州市特种行业、娱乐场所备案登记表》、《福州市特种行业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应提供的材料》等材料,并告知在7日内将备案应提供材料送达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或辖区派出所。备案材料齐全后,受理单位应在7日内对备案单位进行治安检查。
②备案单位材料齐全,经检查合格后,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或辖区派出所发给经营业主《福建省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备案回执》和《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告知书》。
③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接受行业备案后,填发《关于×××纳入日常治安管理的通知》。在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备案的,应将备案情况告知所在辖区派出所,纳入日常治安管理。在派出所备案的,派出所应向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报备。
2、受理变更备案:
①行业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报备;
②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或辖区派出所在接受行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变更时,发给其《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变更应补充材料》;
③经营业主备案时,应告知在7日内将应补充材料送达原备案公安机关。治安民警应在7日内对行业变更情况进行核查;
④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或辖区派出所发给其《福建省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变更情况备案回执》;
⑤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或辖区派出所接受行业的变更备案后,应将变更备案材料存档。向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备案的,应将变更备案情况告知所在辖区派出所。
第三章日常治安检查要求
第四条按属地管理原则,废旧金属收购业由属地派出所纳入日常治安管理;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负责受理辖区内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备案,负责对派出所废旧金属收购业日常治安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对全市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
第五条派出所负责辖区内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日常治安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废旧金属收购业底数及基本经营状况,并根据要求将采集的数据输入派出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条派出所每月、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每半年对辖区内废旧金属收购业全面检查不少于一次;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每年抽查数量不得少于辖区废旧金属收购业总数的5%。
第七条市、县两级治安部门要通过实地抽查、明查暗访等形式,加强对派出所日常治安管理检查的指导,建立责任倒查追究制度,保证日常治安检查工作的落实。
第八条市、县两级治安部门在检查时,若发现行业存在无照经营或其他违规等现象,应及时抄告同级相关主管部门;辖区派出所在检查时,若发现其行业存在无照经营或其他违规等现象,应及时上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汇总抄告同级相关主管部门。
第九条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及辖区派出所要在废旧金属收购业从业人员中物建一定数量的治安耳目和治安信息员,做好阵地控制工作。
第十条民警日常检查要讲究工作方式方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采取着装检查、便衣检查和定期检查、联合检查等不同形式,有力查处打击违规违法经营活动,规范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秩序。
第十一条检查时,必须由2名民警同时进行,并随身携带省公安厅统一要求的《行业场所日常治安检查记录簿》,按照逢查必填的原则,根据治安监督管理的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并将有关检查内容及整改意见填写在《检查记录》中,由经营业主签名确认后,将《检查记录》第二联交给业主。
第十二条民警在对行业开展日常治安检查时,应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和省厅统一制发的《福建省行业场所治安管理检查证》。对未出示证件检查的,被检查经营的业主有权拒绝,并向上级公安机关举报。
第四章日常治安检查内容
第十三条废旧金属收购业日常治安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定落实从业人员登记、验证登记、可疑情况报告、消防安全、安全防范宣传等规章制度情况;
(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情况,、到属地公安机关治安大队或辖区派出所备案情况;
(三)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流动人口暂住证办理情况;
(四)执行验证登记、可疑情况报告等管理度落实情况;
(五)是否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和盗窃、收赃、销赃问题;
(六)是否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设点收购。
第十四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区别对待,妥善处理。对一般性违规行为如未执行验证登记制度,要坚持教育为主,不得以罚代教、以罚代管;对发现的治安问题,要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指导和督促行业整改;对查出盗窃、收赃、销赃的问题,应依法认真处理。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逐步建立完善治安管理工作奖惩机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民警,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因管理和检查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实行问责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范遇法律、法规调整及需进一步规范的事项,将随时修订。
第十七条本规范由市局治安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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