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又称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为了维护生效判决、裁定的严肃性及稳定性,刑事诉讼法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作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只有经过认真审查,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才具备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具体而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有以下几种:
1.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
这主要是指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事实或重大情节不清楚或者失实。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2.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这主要是指没有正确地适用刑事实体法和执行刑事政策,导致定罪不准,量刑显失公正。主要表现是:
(1)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
(2)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量刑不当。
(3)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定罪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4)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
(5)对具有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没有依法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使量刑显失公正的。
3.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了对案件的正确裁判
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是正确裁判案件的保证,如果违反则无以保证裁判的正确作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以至于影响了案件的正确裁判,亦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包括: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审判的规定;违反回避制度;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等等。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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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基本特点:
(一)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
(二)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
(三)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
(四)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当事人不主动向国家司法机关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一般不介入干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受害人或者群众报案、举报后,公安、检察机关即会介入侦查。然后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由法院作为法律的裁判者进行公正的审判从而达到制裁犯罪人和保护人民的刑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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