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些国家的立法例看,设定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构成要件都遵循了以下原则:
1.根据国家财力逐步放宽国家赔偿的范围。
几乎所有的国家在国家赔偿范围上都有一个由窄到宽的过程。当一个国家的财力薄弱而又不能大幅度地增加税赋的时候,都试图通过设定构成要件来缩小赔偿范围。但是,由于国家对某类损害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直接关系到一国之安定,关系到国民对政府的信赖程度,一般说来,只要财力许可,就要逐步解除一些限制条件,从而放宽国家赔偿的范围。这就是说,一国的经济实力,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该国的国家赔偿范围。
2.注意划清国家赔偿与一般民事赔偿或国家补偿的界限。
除极少数国家之外,大多数国家的国家赔偿标准与民事赔偿的标准和国家补偿的标准不相同的。于是就产生了区分国家赔偿、民事赔偿或国家补偿的必要。除极少数国家以外,大多数国家的民事赔偿的标准,比国家赔偿及国家补偿的标准要高,这是因为国家赔偿或补偿中的损害往往是由于追求公共利益而造成的。因此,民事赔偿的主要目的在于填补受害人所受损失,而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多少带有抚慰的性质。一般说来,因行使公共权力而造成的损害适用国家赔偿标准。而其他非公共权力行为造成的损害适用民事赔偿标准,而合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所造成的特定损害并破坏公共负担平等原则的,适用国家补偿标准。
3.针对不同领域里的损害设定不同的构成要件。
一般说来,当国家基于一个民事主体的身份而造成他人损害时,通常根据民事赔偿的构成要件来确定是否应当负责;而当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而致他人损害时即根据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来确定其是否应当负责任。
4.根据一个国家的国情和公平、正义观念切割赔偿范围。
由于国家不可能对所有的损害都承担赔偿责任,而只能对某些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就同现了哪些赔偿、哪些暂时不赔偿的问题。一般说来,国家意是根据自己的国情和本国当时的公平、正义观念来对赔偿范围进行合理的切割,尽可能避免不公正或不平等的情况。一方面尽可能地同类情况同样对待;另一方面尽可能地使各类情况具有可比性,不致于悬殊过大,使人感到法制不平。也就是说,尽可能地做到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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